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老虎庙口述历史:发现...
  • ››"官邸制"根...
  • ››中纪委解读"禁卡...
  • ››大陆高官范悦包二奶&q...
  • ››打着"保护资源&q...
  • ››爆料者称"周小雪...
  • ››92部门晒"三公&q...
  • ››审计报告指财政部&quo...
  • ››广西两工商人员徇私舞...
  • ››非公经济组织犯罪呈现...
  • ››河北霸州运管站涉乱收...
  • ››揭网络"删帖公司...
  • "让领导先飞"的机场老总致歉:给宁波形象抹黑
    作者:佚名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05-14 10:01:36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南都讯 宁波机场“让领导先飞”事件,引起公众关注。昨日,宁波栎社国际机场总经理华栋发布致歉信,就机场方面处置不当和事后信息传递发布的不负责任向公众道歉。

      “给宁波的形象抹了黑”

      致歉信说,经过仔细调查核实,机场的主要问题在于,处置航班延误预案不完善,航延后应急协调处置不当,对延误的航班的调配不合理,航延服务措施不到位,再加上个别员工对业务流程不熟悉,错误应对旅客的合理要求。

      致歉信表示,事情发生后,面对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议论,在信息传递发布上又比较混乱和不负责任,造成了公众的误解,给旅客和公众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给宁波的形象抹了黑。

      称“先飞”是执行规定

      5月8日下午,在宁波机场的海航“HU7197”次航班受到空中管制而未能准时起飞,而同为海航的“HU7297”次航班执飞同一条线路却因有位“重量级”旅客而先于“HU7197次”航班起飞。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在允许起飞的条件下本应在“HU7197次”航班起飞之后再执飞。遭遇航班延误的网友愤而将当天经过公布在网络论坛上,称宁波机场让领导先“飞”,直指遭遇“领导特权”。

      随后,宁波机场工作人员解释称,“HU7297次”航班上有一名重要旅客因有重要公务赴京,要求航班提前起飞,根据相关规定优先起飞。按照民航重要旅客保障的有关规定,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为民航重要旅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优先乘行,宁波机场只是在执行规定。按照民航的有关业务规定,重要旅客的个人信息都必须保密,因此没有透露这位重要旅客的个人信息。中新网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