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因被指控组织村民通过假上访给政府施压而“多领”60余万元补偿款,河北张家口贾文等7村民被诉“敲诈勒索政府”。日前,贾文等收到崇礼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定7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新京报》6月2日)
“敲诈政府罪”并非河北崇礼的独创,2008年至2009年间,在河北沧州,至少有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而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2010年,山西农民马继文也因上访而被判“敲诈政府罪”,获刑3年。
蹊跷的是,在诸多“敲诈勒索政府”案中,当初有关部门高调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但最后往往低调地处理、放人。2009年11月,沧州南皮县的两起“敲诈政府”案在河北省检察院关注后撤销;山西农民马继文在被判刑一个多月后,突然出现在家门口,让妻子和女儿十分意外;而张家口市崇礼县这起“敲诈勒索政府案”,在公诉一年多后,检方突然作出绝对不起诉,同样让人感到意外。
不过,如果仔细分析,怪事并不奇怪。“敲诈政府罪”本身就是莫须有的罪名,因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总是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政府机关不是自然人,当然不存在“生命、身体自由”之类;政府机关由公民让渡权利而组建,天然地要接受公民的批评与监督,损害其名誉也无从谈起。有关部门给上访公民定“敲诈政府罪”时,本来就有些心虚,经媒体广泛报道,舆论猛烈监督,被高层领导知晓,当然也就只好偷偷地放人、静悄悄地撤案以息事宁人。
遗憾的是,上述几起放人、撤案、不起诉的“敲诈政府”案中,没有一起是被法院明确宣告无罪的。有的判处有罪后偷偷地放人,有的判处有罪后撤案,有的提起公诉后撤回来作不起诉,法院从来没有光明正大地宣称,所谓“敲诈勒索政府”根本不构成犯罪,公安侦查、检察院逮捕是错误的。上述几起案件之所以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理结果,只是根据特殊情况作出的特殊处理。
这就意味着,倘若下次再遇到上访公民所谓“敲诈勒索政府”的行为,公安机关照样可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照样可以提起公诉,法院照样可以判决有罪。如果这些“敲诈政府”案没有得到媒体广泛关注,舆论没有进行监督,没有引发高层领导的关注,那今后的上访公民恐怕连放人、撤案和不起诉这样的幸运都可能错过。
所以,河北崇礼对这起“敲诈政府”案作出绝对不起诉,只具个案意义。我希望这起案件不只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起诉,而是由法院直接宣告无罪,并将其作为典型案例通报全国,以便给此后的类似案件作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