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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拆迁撤销部分村民房产证惹争议
    作者:王晨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1-06-11 09: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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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城市城建局发给王守林的《建设行政撤销决定书》。本报记者 王晨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没有达成,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的多户村民却发现自己居住多年且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房子面临被政府部门撤销房产证的危险。村民们认为,西柳镇政府为了拆迁,才将自己的合法房屋通过行政手段变成了违章建筑,从而减少补偿安置费用。

        目前有村民已经向鞍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的请求。

        房产证被撤销

        2010年,村民王守林家所在的地块被西柳镇政府征用,用于开发商业项目西柳东区商贸集群皮草城。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达成的情况下,王守林拥有合法房产证的5个门市房,却因“手续不全”被撤消了房产证。

        今年4月26日,西柳镇政府向海城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建局)提交了一份申请:“为了加强西柳镇商贸集群的建设,我镇在西柳国贸城建设先期拆迁准备工作中发现,原西柳粮库前的11个门店、福运楼、姜淑芬(筑康电器)、梁兆俊(司法俱乐部)、李全泰、王守林(天上天酒店)的六处房产中,土地用途和产权证不符,没有建筑审批手续,没有验收手续,权属来源不清。上述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不完整材料等手段获取了房屋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上述6处产权人办理产权证时没有提供相应的初始登记材料,本不应办理产权证,却办理了。我镇建委作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由于当时管理不完善,工作松懈,没有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办理产权证,以致发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不合法,给市委、市政府的拆迁工作造成了障碍,而我镇没有撤销产权证的权力,我镇申请撤销原房屋登记,希望贵局协助办理撤销产权证。” 

        2011年5月24日,城建局给王守林下发的《建设行政撤销决定书》称,经查明王守林在进行登记申报时,瞒报3处房产没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瞒报另两处房产土地用途和产权证不符及没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获取了房屋产权证,此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建局决定撤销这5处房屋的产权证。

        王守林认为,他的房屋拥有合法的用地手续,但在面临拆迁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又不予承认,为了降低补偿费用,政府采取了撤销房产证的手段。

        王守林说:“既然当初手续不齐全,那为什么给我办证呢?房证注销后,拆我的房子就不用补偿了。”

        因为档案材料“手续不全”

        和王守林一样,同在西柳东区商贸集群皮草城项目地块,辽宁筑康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淑芬的房子也被撤销了房产证,“理由是档案材料不齐。”

        城建局下发给姜淑芬的《建设行政撤销决定书》则称,姜淑芬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申报时提交的证明文件中,隐瞒了房屋原产权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称其为私营股份制企业。且在变更房屋产权所有人时违反了相关规定——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因此,城建局撤销这两处房屋产权证。

        姜淑芬的儿子罗杨认为,西柳镇政府的做法是为了使房屋变为违章建筑,然后予以强行拆除。

        据记者了解,城建局为目前还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11户居民的房屋产权证撤销举行了多场听证会。一位参会的村民告诉记者,王守林和姜淑芬两家的房产证已经被撤消了,其他几家也开了听证会,如不达成补偿协议,剩下的9户都面临房产证被撤销的危险。

        城建局村镇办主任李启龙告诉记者,撤销上述房产证主要是因为房屋登记时建设手续不全,土地用途不合法,没有规划也没有验收。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说:“此次撤销房产证跟拆迁有关。”

        直接撤销房产证比强迁更野蛮

        事实上,在拆迁背景下,政府撤销房产证的行为近年来并不鲜见。那么究竟谁有权注销房产证,又应该依据什么条件?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少平认为,首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是登记机构海城市城建局依职行使的行政权力,无须依据西柳镇政府申请,而镇政府既不是房屋所有权证的核发机关也不是房屋管理的执法机关,政府没有资格作为撤销姜淑芬房屋所有权的申请人。

        其次,城建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辽宁筑康公司2003年办理房屋产权证初始登记时没有提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否则城建局就不会给予合法房屋产权证,城建局很有可能没有保管好当初姜淑芬提交的相关材料。即使城建局在当事人材料不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属于城建局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在城建局。即便档案中初始登记材料不全或记载错误,城建局也应根据相关法规,书面通知姜淑芬办理更正登记,补全材料、补办手续即可,而不能直接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城建局的决定,不应考虑与此案法律无关的‘拆迁’,当事人在办理房产证后曾多次到城建局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城建局并未提出异议,现在却因‘拆迁’而突然提出撤销他们的产权证,明显不合理。”莫少平说。

        在莫少平看来,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登记,二是该事实已经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迄今为止,城建局也没有这些机关的文件证明姜淑芬隐瞒情况、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的事实,因此城建局撤销房产证的行为无法律依据。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教授王利民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撤销房产证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产权登记是政府行为,手续全不全、需要什么材料是由登记部门决定的,给市民办理了产权就应视为其提交的材料是全的,即便不全也应该是政府的责任,也应该补办,“直接撤销是很野蛮的,比野蛮拆迁更恶劣。”

        王利民表示,房产证是由政府颁发的、证明权利人拥有房产的唯一合法凭证,其档案在政府城建部门保管,如果档案资料不全,政府不可能发证。发证后档案的保管责任在政府部门,在发证后出现档案资料不全的现象,其后果应由政府承担。

        “如果海城市政府以档案资料不全撤销房证的理由成立的话,那么中国包括房产、车辆等在内的产权登记都将面临毁灭性的灾难,保管档案的部门可以借口档案资料不全随时撤销任何一个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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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1社会不公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1-06-12
    · 荒唐,无耻,权大无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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