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强调,香港高度自治权源于中央授权 本报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权”,“香港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昨日强调。为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组织座谈会。 “香港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固有的” 吴邦国在讲话中表示,“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基本法是一部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好法律”。他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没有明确的,根据基本法第20条的规定,中央还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问题。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一点,对于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至关重要。 “行政主导是香港政治体制最大特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行政主导”,这是吴邦国强调的第二个问题。他说,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香港要搞“三权分立”。1987年4月,邓小平同志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明确指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吴邦国表示,根据这一重要思想,基本法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出发,确立了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不仅要对特别行政区负责,还要对中央政府负责。这套政治体制既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适应了香港回归祖国后的现实需要,是实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全面准确地把握这一点,对于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 ■声音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 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没有明确的,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还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问题。 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一点,对于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至关重要。 “香港将坚定不移落实普选目标” 曾荫权称,“将根据基本法就普选问题寻找一套答案” 本报讯在昨日的座谈会上,香港特首曾荫权表示,将坚定不移地续步落实普选的最终目标。未来5年,特区政府会在经济和政制方面做工夫。 在谈到未来的工作时,曾荫权说,政制发展方面,香港特区政府会根据基本法,坚定不移地续步落实普选的最终目标。自2005年11月扩大策略发展委员会以来,有关各方不断讨论实质的普选方案。第三届香港特区政府7月正式成立后,会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并以此为基础作公众咨询,共同就普选问题根据基本法为香港寻找一套答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前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回归前,许多人预言香港人将会失去言论、新闻、信仰、游行示威、集会结社、生育等自由。回归以后,这些悲观的预测都一项接一项地落空。国际社群都承认,香港是亚洲最自由的城市之一,而香港的人权状况,比有些高举人权旗帜的国家还要好。香港的法治彰显,也是这些权利和自由得以受到保障的原因,人权和法治,都是香港社会的重要基石,而基本法从制度上给予两者充分的保证。 在昨日上午的座谈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 关键词 普选 背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全部议员的选举,最终要达至普选产生的目标。 普选模式最终决定权应在中央 刘廼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如何从现行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的产生方式达到最终的普选,亦即“政改”问题,是市民颇为关注的议题。 因为香港特区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不能自行决定其政治体制。中央在特区政制发展上,包括达至最终普选的时间与普选的模式及设计,拥有最终决定权。 香港政制发展可概括为四项原则: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循序渐进;适合香港实际情况。 关键词 释法 背景:香港回归十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释法,分别是居港权、政制发展和特首任期。 人大释法未冲击香港法治 陈弘毅(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系教授):人大对居港权释法后,香港一些人士认为这对香港的法治造成打击,我不同意这种观点,这次释法只是“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新法律秩序的产物,不应视为冲击,可理解为回归初期两地法制开始碰撞并相互适应。 人大对2007(第三届特首选举年)和2008(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年)选举问题作出相关决定,表明实行双普选并非适当时机。其法理依据在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不包括改变现行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的权力,关于香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导权属于中央,中央有权全程参与。 人大第三次释法,缘于董建华2005年辞职,关于其继任人的任期问题引起争议。 《基本法》无明文规定上一任特首辞职而选出新特首时新的特首的任期,人大常委会确立了“剩余任期”说,理由是负责选举特首的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也是5年,而且《基本法》预设了在2007年选出第三届特首。 本组稿件 综合本报记者 杨华云 新华社 新京报制图/李铁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