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重庆广电集团广告中心副主任兼业务部、营销部主任何勇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
2003年底2004年初,被告人何勇利用担任重庆电视台广告部业务科华南片区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与该业务科业务员郑某(另案处理)以重庆电视台的名义与广告客户安徽某药业公司洽谈广告合同,双方约定广告价格为425万元。随后,何勇安排该广告公司刘某(另案处理)按该价格与该药业公司签订广告合同,同时又冒用药业公司的名义与电视台签订与上述合同相对应的广告发布合同,价格为320万元。此后,药业公司陆续将广告款425万元分别支付给电视台和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再按低价合同将广告款支付给电视台。其中的差额105万元被何勇、刘某等人私分,其中何勇分得25万元。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0年,何勇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将726.355万元合同差额占为已有,其中何勇个人分得205万元。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何勇利用担任职务便利,为重庆某广告公司的负责人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重庆广电集团青少频道及科教频道全天广告时段等事项提供了帮助,并收受对方所送人民币共计700万元。2009年至2010年,何勇利用职务便利,为湖南一家广告公司在重庆电视台投放广告等事项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尹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726.355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705万元,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勇及其辩护人当庭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但以其有自首、退赃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