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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乐东县原政协主席林山受贿50万获刑6年
    作者:江舟 邢荣华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2-03-08 0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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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山也许会想,是天公不作美,本是在副县长的位子上收受了贿款,却在3年后升任了县政协主席后暴露了。由海南省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南省乐东县原政协主席林山受贿50万元一案,由三亚市城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犯受贿罪,林山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据检察机关指控,林山在担任副县长期间,先后3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0万元。

      那是在2006年4月,乐东县政府决定扩建县第一集贸市场,并成立第一集贸市场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第一集贸市场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时任该县副县长的林山,担任该领导小组组长。

      经审查查明,2006年11月,开发商梁某以1022万元的价格中标获得了该市场的经营使用权后,梁某与潘某共同出资成立乐东确成物业有限公司,开发经营该市场。潘某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拆迁、建设工作。2006年12月,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与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潘某为该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在拆迁过程中,林山对潘某说起拆迁工作很辛苦、难度大,暗示潘某要有所表示。2007年1月,潘某为了能使拆迁工作进展顺利,便约林山在当地的金江酒店见面。林山开车到金江酒店的停车场后,潘某将30万元人民币送给林山。只见林山点头示意后,一脚油门溜之大吉。

      2007年,潘某的工程施工队挂靠在乐东县建筑工程公司,准备承建原在第一集贸市场内居住人员及职工安置楼。在该安置楼的投标过程中,潘某找到林山,要求林给其帮忙。林山对负责该投标工作的海口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薛某打招呼,要求确保潘某能中标。

      法院查明,经薛某操作后,潘某于2007年9月顺利中标,并承建这两栋安置楼。为了感谢林山,2009年春节期间,潘某到乐东县利国镇农村林山的老家串门。在林山家,潘某将10万元人民币送给林山。

      “这潘某也太小气了,他拿工程赚钱,才给表示这点钱,不行,他不主动给,就让他被动送。”林山收下钱后喃喃自语。

      后来,据了解,在潘某承建职工安置楼工程施工期间,对于潘某的拨付工程款的请求,林山每次都签字同意。2009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林山向潘某提出要“借”10万元。潘某明白这是“以借为名,索要为实”,考虑到安置楼的工程款的拨付由其分管,潘某便答应林山的要求。几天后,潘某便约林山在大安河附近见面。当林山开车过来后,潘某送给林山10万元人民币,林山笑纳。

      2011年4月,林山听说潘某被有关部门调查后,便在4月11日、20日分三次将50万元作为其收受的礼金上缴给县纪委。

      在庭审期间,林山的辩护人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贿赂款50万元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收受第一笔款30万元属于索贿有异议。辩护人还称,林山有悔罪表现,应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亚市城郊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贿40万元、非法收受好处费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山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山受贿总额50万元,其中40万元是属于主动索要,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在乐东县第一农贸市场拆迁、安置过程中受贿30万元不属于索贿而是一般受贿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林山在案发前向纪检及有关办案部门主动上缴全部受贿账款并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2011年11月17日,三亚市城郊法院以被告人林山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今年2月17日,林山经过三个月服刑前学习教育培训后,被投入海南监狱职务犯罪监区接受改造。


    Tags:乐东县政协主席 政协主席林山 林山受贿 乐东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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