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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是国家的诚信
  • 法治是国家的诚信
    作者:谢鹏程  来源: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06-09-28 1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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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国家都有法律,但是,只有那些普遍信守法律的国家才是法治国家。推行法治的进程,实质上就是建设国家诚信的过程。国家诚信增加一分,法治就前进一步。法治就是国家的诚信。

    法治的最大优点是确保法律实施的可预期性。人们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应当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和矛盾而不能协商解决时,理性的解决办法就是诉诸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但是,如果法律程序不能得到严格的遵守,执法和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而出现不公正、不合法的结果,人们对法律的预期就会落空,对法律和国家的诚信就会产生怀疑、动摇甚至否定。

    立法是国家向人民做出庄严的承诺。树立立法的诚信,关键在于制定良法。客观必要性是立法的最高理由。中国的问题往往只能用中国特有的方式来解决,中国的法律必须来自中国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能性。立法是要制定即将实行的规则。如果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诉性,那就与政治宣言或政党纲领无异。马克思说,法律必须是明确的、普遍的规则。法律不是针对个别事件的权宜之计,更不是自相矛盾或模棱两可的文字游戏。“法无定法,则无法。”立法上的空头支票是对国家诚信的最大损害。

    行政执法是对国家诚信的维护。“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赋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法律的权力,既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需要,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的根本使命就是维护法律的生命,并通过严格执法证明法律的效力和可信性。那些糊涂办案、事实不明或者受人蒙蔽的执法人员,不可能严格执法;那些欺上瞒下、媚上压下、强奸民意、一手遮天的执法人员,必然徇私枉法。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因人因事而废法。执法不严,就是执法失信,少则损害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多则造成法律信任危机,甚至政权危机。

    司法是对国家诚信的救济。国家赋予司法以最后的裁决权,并设置保障其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就是要建立一道值得各方面信赖的正义屏障。司法的诚信是国家诚信的最后堡垒。信仰法律应当是司法官的必备道德素质。如果司法官不信仰法律,司法机构就形同虚设。对司法官,要以直论诚,提倡诚直,戒在一个“枉”字。办案要秉公持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掺杂私心邪念,更不能拿法律做交易,以利害的考虑压倒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对司法官,还要以专精论诚,提倡精诚,戒在一个“懈”字。依法办事是诚的方向,固执正义是诚的工夫,不但要执诚,而且要固而执之,敢于排除各种干扰,才能达到司法的至诚至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必须树立诚信的榜样。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这是对法治之兴废的经验总结,对于我们破解当代中国面临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难题,不无启发和借鉴意义。推进依法治国要同国家的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同党和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策和实践结合起来,深刻认识法治与国家诚信的内在联系。虽然德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可调和的法国方略,但是,法治是不可能脱离道德的,而且本身就是国家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坚守诚信的道德表现。法治既是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最可靠的推动力量和最有效的途径,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的道德水平的标尺。推进法治就是建设国家诚信。法治前进一步,国家诚信就增加一分,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也会提高一级。

     

    (作者谢鹏程:1962年出,法学博士,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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