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社会记录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未审先判:浙江临安究竟...
  • ››湖北襄南监狱长熊自农被...
  • ››快讯:湖北襄南监狱张德...
  • ››“最倒霉”的省长和最“...
  • ››假记者李新华因诽谤他人...
  • ››富人维权一样难
  • ››明星们为何争相舍弃中国...
  • ››请把敬意献给败选的民进...
  • ››山西村民卖血死亡引发官...
  • ››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周久耕...
  • ››河南林州:“官商”勾结...
  • ››美国驻日本前武官:日本...
  • ››互联网的前途在于诚信
  • ››"鞋弹"掷布什...
  • ››"问责风暴"席...
  • ››重庆商人在甘肃文县的“...
  • ››河南汝州昌荣煤矿发生重...
  • ››民营企业竟向运输户开出...
  • ››向“中国式奢侈”下手:...
  • ››251万元买来一部“纸糊”...
  • ››包身工为何逃不出黑砖窑...
  • ››湖北巴东县公安局通报邓...
  • ››两糖尿病患者服用糖脂宁...
  • ››山西朔州市政府铲除农民...
  • ››“富人”业主维权记
  • ››房价联盟已经断裂了 温州...
  • ››煤老板90后女儿拎一编织...
  • ››浙江商务厅副厅长徐焕明...
  • ››公司老总未获银行贷款 持...
  • ››一名罪犯“腐倒”多位“...
  • ››无人敢任的“市委书记”...
  • ››又见官员落泪:早知今日,...
  • ››70岁老英雄怒杀鱼肉乡亲...
  • ››《财经》记者专访邓玉娇...
  • ››反腐作家张平靠什么当上...
  • ››重庆闹市景区洪崖洞酿重...
  • ››大同市宣传部长马斌雇删...
  • ››孟浩:蓝印户口,纯属欺...
  • ››吉林通钢集团董事长安凤...
  • ››南京江宁区房管局长周久...
  • 相关文章
  • ››湖北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 湖北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金志春被患者家长刺中左胸
    作者:记者 石鑫  来源:荆楚网  发布时间:2010-06-23 12:28:3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6月22日零点15分,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金志春在接谈一名患者家属后,在回家途中,突然被该患者的父亲用刀刺中左胸。经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进行紧急开胸手术,两小时抢救后,金志春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凶手被武汉市洪山区警方控制。

    据了解,此事件原起于一起医患纠纷。

    今年6月初,鄂州葛店涂湾村的3岁女童李思格因发热、左前臂少许风团样皮疹,在当地医院治疗两天后效果不佳,6月3日转至省妇幼医院。妇幼医院急诊医生以“上呼吸道感染,败血症”收住院,并立即给予检查治疗,6月4日上午患儿病情加重,经抢救处理后转入重症监护室,床边拍片提示“重症肺炎”,并向患者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晚间,患儿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患儿在机械通气下呈昏迷状态。6月8日复查胸片提示双肺纹理模糊,右肺可见絮状影,临床诊断:重症肺炎合并多脏器衰竭。2010年6月10日15时40分患儿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治疗过程中,该院副院长金志春与医务部负责人多次与患儿家属沟通,告知病情。患儿死亡后,院领导、医务部、管床医生与患儿家属面对面进行了10多次沟通,家属仍无法理解。之后在洪山区卫生局主持下,核查医务人员诊疗过程及原则无过错,并告知家属,但家属执意要求院方赔偿80万元,医患双方10多次谈判破裂。

    谈判破裂后,患者家属在6月11日至13日多次组织50余名家属及社会闲杂人员到医院闹事,在门诊门口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炸鞭炮,封堵大门,干扰其他患者就医,冲击医院领导办公区,霸占16楼病区等,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和医疗秩序。

    面对患者的行为,妇幼医院高度克制,该院医务人员坚守岗位正常接诊,未对患方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省市区的政法、维稳与卫生部门也积极进行调解,随时接待患者家属,希望通过协商或司法解决纠纷。13日,患者家属一度表示不再采取过激行为,待端午节后再到医院沟通。

    6月21日上午9时,患者家属一行20余人再次到医院上访,将门诊部大门用横幅和花圈堵死,医院立即组织接谈,金志春于下午3时前往医务部接待患者家属,一直谈至晚上12时,6月22日凌晨,在保安人员护送下离开时,患者父亲突然袭击,导致了上述事件。


    Tags:湖北省妇幼保健院 副院长金志春 患者家长 刺中左胸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