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关注中国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江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郭...
  • ››山西省长不好当 孟学农真...
  • ››中央将接访上升为“规定...
  • ››SARS+溃坝 孟学农五年两...
  • ››媒体称网络舆论成中国政...
  • ››淳安县移山填湖大肆破坏...
  • ››河南老村长阻止耕地违规...
  • ››史上最背的高官——孟学...
  • ››九月中国问责风暴:19名...
  • ››纪委书记为啥住三年总统...
  • ››房产局长抽天价烟续:网...
  • ››让问责成为失职官员的制...
  • ››新闻"内参"与...
  • ››北京“豪宅”奥东18号降...
  • ››胥敬祥冤狱案申请国家赔...
  • ››北京开发商雇人扮演抢购...
  • ››公开惩处涉腐贪官显示中...
  • ››吉林四平市政府违法会议...
  • ››中纪委调整最高法院等多...
  • ››杨俊泽律师就冷国权贩毒...
  • ››四川理工学院出怪事!统...
  • ››张鸣:领导一怒狗掉魂
  • ››浙江湖州女副市长倪玲妹...
  • ››解密丹东市公安滥施酷刑...
  • ››陕西子长县政协常委出资...
  • ››人民监督网特稿:人民公...
  • ››贵州晴隆县一煤矿透水 6...
  • ››浙江千岛湖旅游风景区成...
  • ››法航失踪客机上有辽宁副...
  • ››最高法副院长:中国公民...
  • ››中国电信网络19日晚大范...
  • ››郑州拟出台规定 民告官案...
  • ››江西萍乡、广东深圳两地...
  • ››西门子搞腐败向中国官员...
  • ››住建部专家称公务员住房...
  • ››中央要求县长及书记每月...
  • ››记者称在湖南遭城管殴打...
  • ››党刊称突发事件越捂越炸...
  • ››地图上已搬迁的村落仍在...
  • ››把网络当成一种争取权利...
  • 相关文章
  • ››吉林大学副校长王冠军...
  • ››浙江大学副校长被批捕...
  • ››川大副校长安小予被调...
  • ››四川大学副校长被调查...
  • ››洛阳一中学每月收8元午...
  • ››两岁幼儿学校内遭撞死...
  • ››浙江嫌犯逃亡13年后成...
  • ››教育部通报湖北京山中...
  • ››清华回应副院长斥校长...
  • ››小学校长贪污15万后退...
  • ››江西农大副校长获刑后...
  • ››教育部通报教育乱收费...
  • “校长”串通“供货商”自来水变消毒水骗钱
    作者:记者/陶清清 通讯员/周锋 罗小明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1-05-17 09:43:00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南方日报讯 冒充附近学校“校长”身份,先以买烟酒为名获取店铺信任,然后再以学校需消毒水为由,向店铺老板提供同伙扮演的“供货商”电话,并许诺可以让利和给差价,将自来水灌进消毒水空瓶内充当消毒水卖给店铺骗钱。昨日上午,龙岗警方将该诈骗犯罪团伙一网打尽,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

    4月26日18时许,龙岗公安分局同乐派出所接事主莫某报案称,其店铺接到一名自称附近学校“校长”订货后,被骗17500元人民币。

    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到莫某店铺了解案情得知,当日中午时分,其位于横岗街道六联社区的商行接到自称是附近某学校校长打来的订货电话,开始是说要买烟酒。聊着聊着,“校长”又问起店里有没有消毒水,说是学校每个月都需要订购一批,如果有的话,就定点在莫某店里买。得知店内没有消毒水卖,“校长”热心地向莫某提供了一个出售消毒水供货商的联系方式,承诺莫某只要在该供货商处购消毒水,每次可以给差价让利。

    随后,莫某联系上校长提供的供货商,在约好的地点花17500元购买了一批消毒水。然而,当莫某再次联系校长,准备送货时,对方电话已关机,打供货商电话时也是停机。这时,莫某才意识上当被骗,马上打电话报警。

    专案组马上赶到莫某购消毒水的地点,结合案情,判断是一个诈骗犯罪团伙预谋作案,立即组织在辖区内进行摸排走访,逐渐掌握到这个犯罪团伙的作案特点和活动规律。

    5月16日上午10时许,专案组布控发现犯罪团伙成员出现在街面时,民警果断出击,在龙岗街道同乐阳和浪同心路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蔡某、梁某、董某、蔡某某。经审,该犯罪团伙供述多次冒充学校校长,谎称订购烟酒等货物,进而要求商行店主代为订购消毒水的方式进行诈骗,涉案金额共计5万多元。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