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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永坤:析“政府请托”之怪现象
    作者:周永坤  来源: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07-06-25 07: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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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峰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峰涉嫌非法持有弹药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振峰曾将一箱(1000发)猎枪子弹交给呼和浩特市一黑社会组织的头子,触犯了刑法和枪支管理法。孰料,法院竟然收到了一份特殊的文件:所在地政府(苏尼特右旗政府)发来的《关于对苏尼特右旗峰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峰减轻处罚的建议书》。旗政府在“建议书”中声称,峰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安置农牧民再就业上作出了积极贡献,是旗重点企业,还被盟、旗政府评为明星企业,受到过表彰,因此建议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对李振峰能够减轻处罚。《荒唐的政府公文》,《中国青年报》2007年6月23日。
      这是一起典型的“请托”事件。请托在中国古代是刑事犯罪,汉代的《汉官典职仪》中就有记载,至唐代,已经形成了严格的禁止请托的刑事规范。《唐律疏议•职制》中有两条专门规范惩罚种种的请托行为,宋、元、明、清代代相袭,虽有小革,但未改大意。   

      民国时期也有请托之禁,试举一例。1935年春,交通银行支行经理江祖贷侵占行款经营公债,经总行派员投江宁地方法院举发,派警将江逮捕。江家属异常惶恐,乃请监察院参事高朔转托监委杨天骥向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孙绍康说项。杨当拟具亲笔函致孙。孙以杨身为监委,公然请托,殊属不法,乃将一应证据依法检举,一面函达检察院查照。此事发生后,检察院副院长丁维汾呈请辞职。
      但是,1949年以后,公事请托成为常态,事至今日,公事没有请托似乎不行了:从小孩升学到就业,从升官发财到打官司等等,只要是与权力有关的事情,就有请托。中国的权力是无所不在的,因此,请托也就无孔不入。大约在十年前,听见广东人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时候,还有些新鲜感,因为毕竟是打官司,特别是刑事官司,那是与政治有关的事,而政治曾经是一根警戒线,碰不得的。但是现在这一警戒线已经不存在。中国公事请托泛滥的一个例证就是,在一些地方,特别是权力集中的地方,已经形成了专门的行业:权力掮客业,权力掮客们专门从事在“当事人”与权力之间介绍“生意”的勾当,从中渔利。更有一些骗子以此为生:他们与权力没有关系,但是他们声称是部长、局长、书记的亲戚,可以摆平任何事情,从中骗取钱财。
      官司请托现在已经从民事、商事领域、行政领域扩散到了刑事领域,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上面内蒙古苏尼特右旗的请托文书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笨例子。请托的路子可以分为非法、合法和灰色三种。非法的例子大家都知道,凭关系或金钱左右判决,可以是金钱收买,也可以是仅靠面子。当然,面子最终是值钱的,也可以是“投桃报李”式的面子交换,成为日后请托的一个“先予支付”。合法的请托渠道非常多,可以是院长、庭长的指示,可以是书记、市长冠冕堂皇的指令,可以是种种官方有说词的“协调”。更多的则是灰色的,所谓灰色的是指分不清是合法还是非法,或有合法之形,而有非法之实者。例如,有权人的一个“依法办事”的纸条或电话——更多的是电话,因为它不留痕迹;或者一个暧昧的意思表示,要下属去捉摸。
      人们可能要问,为什么中国的请托如此盛行,且趋于合法化?我的回答是制度,权力集中的制度,不负责任的制度。我不说升官背后的潜规则,因为那太令人恶心,它有非常好听的名词:那是为了保证接什么班,其实是权力从“英雄化”转向“衙内化”。在法言法,我只说导致官司请托的制度原因。这一原因可以分为司法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在司法外部层面,是法院的依附制度。在现行制度下,法院只是地方权力的一个部门,法院的财权、人(事)权都在法院之外,法院只得听众种种来自法院外的指令;还有就是政法委员会制度,这一超越法院的组织存在,使请托有了“合法”的渠道。在法院内部,是法院结构的行政化,法院内的层层行政领导使主审法官对于上级的指令唯有照办。在这一体制下,即使您想“以身殉法”都没有用,因为您的独立审判行为在现制下不具有正当性。请想一想河南开封的李惠娟法官,她依据法律办事,最后丢了饭碗。
      请托的合法化是公权力私有化的一个表征,它使公民失去对公权力的信任,种种请托已经对权力本身、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建议立法禁止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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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1故意的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7-09-11
    · 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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