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欧永辉,男,现年50岁,是德阳市中江县人,身份证号:510721196210233257,因是农民,我一直在外面四处打工,2004年我拿着自己毕生的积蓄另外找亲戚借了很多钱,想创业改变自己下岗当农民的穷苦命运,通过仪陇县政府购买了柳垭蚕茧站(现价值100万左右)用来创业。
你谁知,原站长罗庭礼为了霸占我的柳垭蚕茧站,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于2007年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07)仪民初字第1843号,要求确认柳垭蚕茧站的产权归罗庭礼所有,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仪陇县人民法院在没有对被告欧永辉进行依法传唤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在没有查清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判决支持了罗庭礼的诉讼请求。
期间,我曾上诉,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2013年03年20日,我到仪陇县人民法院档案室查阅,复制2007仪民初字1843号案件的所有材料,才发现本案中罗庭礼提供的多份证据是伪造,本案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严重错误。在此,我整理证据有几个问题想请仪陇县人民法院给我这个公民工一个解答。
一;本案中,罗庭礼向法院提供的多份证据上均有本人签字,但均不是我的亲笔签字,且几份证据所签字前后不一致,能明显看出不是一人所签,系伪造。现在我提出做司法鉴定,但请仪陇县人民法院不允同意。
二;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传票应由审判员签发,而仪陇县人民法院传票上全是由书记员签发,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本案变更开庭时间,经过两次传唤,但是签发传票的时间均是2007年10月31日。
四,我从未收到仪陇县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和判决书。本案卷宗材料中显示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和我的委托人代理人送达传票、判决书,但是我们从未收到法院的相关信件、挂号信,且收据上和送达回证上都不是我们的亲笔签名。
综上所述,仪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和实体上严重违法,在未对本案事实进行查清的基础上,采信原告伪造证据进行裁判,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对此,请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予以解释!请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给予纠正!
作为一个响应国家号召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农民工,经历这样的事情让我很伤心,倘若仪陇县的投资环境真如这般恶劣,试问还有神人敢到仪陇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