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社会记录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未审先判:浙江临安究竟...
  • ››湖北襄南监狱长熊自农被...
  • ››快讯:湖北襄南监狱张德...
  • ››“最倒霉”的省长和最“...
  • ››假记者李新华因诽谤他人...
  • ››富人维权一样难
  • ››明星们为何争相舍弃中国...
  • ››请把敬意献给败选的民进...
  • ››山西村民卖血死亡引发官...
  • ››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周久耕...
  • ››河南林州:“官商”勾结...
  • ››美国驻日本前武官:日本...
  • ››互联网的前途在于诚信
  • ››"鞋弹"掷布什...
  • ››"问责风暴"席...
  • ››重庆商人在甘肃文县的“...
  • ››河南汝州昌荣煤矿发生重...
  • ››民营企业竟向运输户开出...
  • ››向“中国式奢侈”下手:...
  • ››251万元买来一部“纸糊”...
  • ››包身工为何逃不出黑砖窑...
  • ››湖北巴东县公安局通报邓...
  • ››两糖尿病患者服用糖脂宁...
  • ››山西朔州市政府铲除农民...
  • ››“富人”业主维权记
  • ››房价联盟已经断裂了 温州...
  • ››煤老板90后女儿拎一编织...
  • ››浙江商务厅副厅长徐焕明...
  • ››公司老总未获银行贷款 持...
  • ››一名罪犯“腐倒”多位“...
  • ››无人敢任的“市委书记”...
  • ››又见官员落泪:早知今日,...
  • ››70岁老英雄怒杀鱼肉乡亲...
  • ››《财经》记者专访邓玉娇...
  • ››反腐作家张平靠什么当上...
  • ››重庆闹市景区洪崖洞酿重...
  • ››大同市宣传部长马斌雇删...
  • ››孟浩:蓝印户口,纯属欺...
  • ››吉林通钢集团董事长安凤...
  • ››南京江宁区房管局长周久...
  • 相关文章
  • ››海南居委会非法卖地被...
  • 海南居委会非法卖地被罚百万7年未兑现
    作者:记者 宁远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3-12-12 08:24:0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近日,记者接到网友反映称,三亚市河西区榆港社区居委会在获得政府划拨的土地后,从1998年至2004年期间先后转卖给个人用于建房或者加油站,获得卖地收入130.2万元。三亚市国土部门调查后认定,转卖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了没收130.2万元非法所得、并罚款26.4万元的处罚;但令人不解的是,至今过去了7年时间,这一处罚始终没有兑现,而且违法当事人也没有受到任何惩处。

      记者随后在采访中了解到,三亚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因超出执行期限而被法院驳回。而榆港社区居委会则称自己并没有卖地,收取的款项也只是“工本费”。

      居委会违法转卖划拨地获利百万

      据该网友介绍,被榆港社区居委会非法转让的国有规划土地位于三亚市南边海路,共2280平方米。是该居委会于1997年以政府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办公建设用地。然而,就在取得这两块划拨地后的第二年,三亚市河西区榆港社区居委会便开始了非法转让。

      在10户受让人中,有该居委会干部,也有该居委会以外人员。

      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此展开调查,并于2006年12月12月作出了三土环资罚字(2006)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榆港社区居委会违法转卖划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该份处罚书称,“经查实,你单位(指三亚市河西区榆港社区居委会)1997年取得南边海路两宗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在1998年至2004年期间,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将地块分割转让给林保光、郑亚保、林福金、陈光、陈亚路、郑石喜、黎关养、陈亚蚊、黎国有、叶秀珍10户居民作宅基地和转让200平方米给黎关养建设加油站,转让总面积2280平方米。”

      三亚市国土局认定,榆港社区居委会的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该局决定对榆港社区居委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0.2万元;2、按违法所得的20%罚款计26.4万元。”

      据悉,这是三亚市国土管理部门查处的首例居委会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案件。


    Tags:海南居委会 非法卖地 被罚百万 7年未兑现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