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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强拆”拟取代“...
  • “司法强拆”拟取代“行政强拆” 不得暴力逼迁
    作者:记者 郭少峰 邢世伟 朱燕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0-12-16 09: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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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强拆”拟取代“行政强拆”

      不得采取暴力、胁迫及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条文摘录】

      【法制办说明】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对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专家解读】

      沈岿(北大法学院教授):实施司法拆迁,至少在理论和程序上,法院要对行政决定的征收有一个审查过程,如果不是公共项目和明显违法的,在理论上可以不支持行政机关的决定,这是有利于被征收人的。

      当然,强制搬迁或者说强拆并不一定就是“暴力”和“野蛮”。之所以公众将强拆同暴力联系起来,是因为当前现实中的确发生了这类事件。因此新法规还明确地规定暴力野蛮拆迁的法律责任,明确暴力拆迁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等。

      但是,司法部门并不愿意介入强制拆迁,因为现实中法院判决的独立性是个问题。很多法院可能因为扛不住政府部门的压力,行政部门向法院提出申请只是走过场。这个问题最终通过推动司法改革来实现。

      ■ 观点

      地方法官 “法院需权衡法理与情理”

      在部分情况下,合议庭一般不会轻易裁决

      对于司法拆迁取代行政拆迁,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会怎么看待?广东茂名一家地方法院行政庭庭长表示,政府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拆迁与法院强拆不完全一样,其他执法部门在程序上和具体操作细节上与法院不同,暴力拆迁的情况多一些,相比之下法院强拆的程序更严格更规范,也更透明。

      根据新条例规定,今后的强制拆迁只能由政府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来执行。该庭长坦言,对于法院而言,这样将面临更大的压力。首先是法院工作量将急剧增加,除了需要更多执行人员外,还将投入相应的财力、物力。

      其次,从实践来看,法院也将面临更多难题,如何在法理与情理之间裁量,会让法院为难。比如,强拆有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强拆后将无房可住的人,如果政府申请司法强拆的话,拆还是不拆?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一般不会轻易裁决,当会谨慎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权衡。

      地方官员 “司法强拆减轻政府压力”

      政府不反对司法强拆,实施司法强拆,政府“省事”

      针对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变“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的问题,昨日辽宁省沈阳市一位曾经负责拆迁的基层拆迁办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表示欢迎。

      “实际上政府是不反对司法强拆的,实施司法强拆,政府‘省事’。”他告诉记者,以往行政强拆时,作为基层的拆迁官员是受“夹板气”的,一方面上面要求限时拆迁完毕,另一方面被拆迁老百姓都希望更多补偿,不愿意搬迁。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暴力拆迁,根源就在于这个原因。

      “我们其实是不怕拆迁户在合理范围内多要一点面积和补偿,就怕他们不切实际的蛮要,而且没达到目的坚决不搬。”该人士认为,如果条例实施,拆迁出现纠纷时,双方直接走司法程序,法院来决定是否强拆,这将给政府拆迁部门减轻很大压力。如果有一些“狮子大开口”的拆迁户走了司法程序后仍然不搬,就可以由司法部门出面实施强制拆迁。

      该人士认为,如果新条例出台,他相信无论是拆迁方还是被拆迁方都会非常欢迎。老百姓也会更愿意配合,因为他们会觉得整个拆迁过程更加公正。

      对于强制拆迁产生的根本原因———“房屋补偿”,该人士称,从他以前的工作情况看,目前大城市拆迁补偿的金额已经和市场价格相当接近,可能一些城乡接合部或者小城市偏低。条例从国家层面进行制度性约束后,在补偿问题上,地方政府也会按照市场估值公平的予以补偿,强制拆迁发生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Tags:司法强拆 拟取代 行政强拆 不得暴力逼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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