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网帖称宜昌一副局长儿...
  • 网帖称宜昌一副局长儿媳未经考试被招为公务员
    作者:记者 耿红仁  来源:红网  发布时间:2011-02-25 07:57:4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日前,一位自称知情者在某社区发帖,称湖北宜昌市物价局的蒋某是副局长儿媳,未经国家公务员考试被秘密内招为公务员,违反公务员“逢进必考”的相关法规。

      对此,宜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宜昌市物价局均称,网上反映的问题较为片面,容易引起人的误解,“未经公务员考试”事出有因,实则整个过程都是依照法定程序办的,并未违反相关政策法规。

      这个帖子还附带有宜昌市编制公开网查到的信息,称蒋某为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一科员,2001年以“其他”渠道入职,而非调配、军转安置或毕业分配等。此后被转为公务员。

      对此,宜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工作人员24日下午对潇湘晨报记者说,蒋某当初入职是以大专学历,“毕业生分配”的方式进入了市物价局成本调查大队,当时是事业编制。

      2009年转为行政公务员编制是依据2008年8月湖北省下发的一个通知等量置换精神办的,该工作人员介绍说,在宜昌市物价局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编办再审核后定的,不存在违法行为。编制公开网上填写入职渠道为“其他”是操作有误,已责令工作人员改正。

      随后记者还联系了宜昌市物价局,一陈姓工作人员解释称,蒋某未参加公务员考试事出有因,其2001年11月由宜昌市大中专毕业分配办公室分配来的,2003年3月经人事局审核转正,而据上级组织和人事部门关于“违规进人”的政策,界定时间为2003年10月。

      而蒋某转为公务员,根据的是“鄂编办发[2008]87号《关于基层物价检查事业编制置换行政编制及人员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位工作人员还告诉潇湘晨报记者,2009年11月宜昌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和成本调查监审分局20名同志,包括蒋某,由事业编制置换为行政编制,并由市人事部门审核进行了公务员登记,不存在“内招”的情况。

      他还说,蒋某是他们局原副局长肖某的儿媳,但肖已于2006年正式退休了,也没什么证据说明原副局长在蒋进物价局中有什么猫腻举动。


    Tags:网帖称 宜昌副局长儿媳 未经考试 被招 公务员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