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山西首次公布对医院“...
  • 山西首次公布对医院“强行取肾”事件处理结果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04-05 09:50:1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中新网太原4月1日电(范丽芳)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山西一医院“强行取肾”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山西省卫生厅1日对中新社回应:临汾市卫生局现已收回临汾长良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院总护士长曲喜爱的《护士执业证书》。
     

      26岁的湖南小伙胡杰,因还不起18000元人民币的赌债,想到“卖肾”,尽管后来他表示“真的不想做了”,却遭山西省临汾长良医院强行非法取肾。

      山西省卫生厅介绍,2010年11月25日山西省卫生厅接到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报告,该院接诊两名肾脏移植术后转诊患者,患者均拒绝提供手术有关情况, 经主管医师反复追问,其中一名患者称在临汾长良医院实施的手术。

      山西省卫生厅立即通知临汾市卫生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对该院2010年3月至11月25日的所有手术病历进行封存核实,核查11月份门诊、入院收入,未发现上述患者在该院实施手术的任何记录。该医院领导和相关人员否认实施过肾脏移植手术。临汾市卫生局根据患者由临汾市急救120车辆转送线索, 对临汾市救护车辆出车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在临汾市急救中心11月24日的出诊记录中,有从临汾长良医院接患者送往省二院就诊的相关记录信息。根据 调查情况,山西省卫生厅将《关于涉嫌非法器官移植报案的函》报至山西省公安厅。

      2011年2月11日,山西省卫生厅在互联网看到胡杰发布在互联网上有关在临汾长良医院被黑中介摘除肾的一文后,立即与胡杰联系,根据胡杰提供的线索,要求临汾市卫生局立即对新线索展开调查。临汾市卫生局在胡杰现打工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番禺区卫生监督的协助下,对胡杰进行了询问 ,并对胡杰手术切口进行查验及超声诊断。协查结果已证实胡杰所述。2月15日临汾市卫生局对长良医院作出了立即停业整顿的决定。胡杰在临汾市卫生 局协调下到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报案,公安部门介入侦查。

      山西省卫生厅将临汾长良医院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活动有关情况报告至卫生部,临汾市卫生局现已收回临汾长良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院总 护士长曲喜爱的《护士执业证书》。(完)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