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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擅自排放核污水入海已违反国际法
    作者:实习生 梅轶竹 本报记者 李丽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1-04-09 10: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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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4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内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1.15万吨污水排入大海。日本政府基于国内1957年颁布的《核原料物质、核燃料物质及核反应堆规制法》批准了这一举措。

        4月5日,韩国《朝鲜日报》援引韩高官发言称,日本此举涉嫌违反国际法,韩国政府考虑向国际法庭提出起诉并要求日本赔偿损失。不过,韩国并未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称起诉存在“困难”。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林灿铃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从法律上看,在没有履行国际义务的情况下,日本擅自排放核污水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不当行为,但“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擅自排污是不当行为

        东京电力公司称,由于来不及设置转移高浓度放射性污水的临时水罐,只能将低浓度放射性污水排入海中,为高放射性污水提供足够空间。目前,从福岛核电站1~3号机排出的污水已超过4300吨。

        据报道,这些低辐射核污水所含的放射性物质浓度最高约为法定排放上限的500倍。如果民众每天都食用附近海域的水产品,每年累积的辐射量约为0.6毫希,低于普通人每年吸收辐射量安全标准1毫希。

        日本排放核污水的行为遭到周边国家的抗议。俄罗斯副总理伊万诺夫表示,如果海水受到辐射污染,俄罗斯在距离福岛约160公里的海域捕鱼将非常危险。而韩国政府指责日本将核污水排放入海,既未通报也未协商,涉嫌违反国际法。 

        林灿铃表示,这里提及的国际法主要是指《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反应堆事故之后,国际原子能机构将《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旨在于缔约国之间能尽早提供有关核事故的情报,以使辐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日本是缔约国之一。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对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向有关国家和机构通报。

        林灿铃认为,从福岛核电站发生核爆炸事故起就应及时向周边国家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等部门通报事故情况,更应该就排放核污水一事与邻国协商,提供污水核辐射浓度报告。“日本最起码应该向公众及时告知由核事故可能引起的所有后果。”他说。

        4月5日,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枝野幸男称,向海内排放核污水是“实在没有办法的事”,是“不得已的措施”,他“感到很遗憾也很抱歉”,但这“不会立即对邻国产生辐射污染”。

        林灿铃表示,与传统国际法的责任认定不同,核安全事故国家责任认定具有其特殊性。《核安全公约》规定,凡是关于核设施而引起的安全问题责任,都要由对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来承担。向海里排放核污水的行为,可以看作是日本的国家行为,日本是该不当行为的主体。“如果日本是在明知核污水会对周边海域产生核污染的情况下决定排放污水,那么,对其国家责任的认定条件是成立的,可以肯定为违反国际法的国际不当行为。”

        据悉,日本外相松本刚明就此事向公众道歉,但他强调日本已就此事向邻国政府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了通报,并承诺这一做法并不违反国际法规定。

        核污染调查取证难

        近日,韩国政府表示,已排除对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一事采取法律行动的可能性,并承认起诉日本违反国际法存在“困难”。

        林灿铃分析,这个“困难”是指对核污染危害程度的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日本政府之前承认排放的污水具有低辐射物质,超过了法定排放标准上限500倍以上。“但是核辐射污染产生的后果短期内并不会显现出来,它的影响是一个累积的过程。”林灿铃说,“如果日本依然持续向海里排放核污水,那么核污染累积的过程会更长,危害也可能加剧。”

        尽管韩国已经放弃追究日本此举的法律责任,但林灿铃认为,韩国等国的抗议有助于及时制止日本的排污行为。日本若不及时停止向海水中排放核污水,海水内核辐射物质的增多可能会对周边海域造成更大的危害,不仅会污染日本及邻国的海水和海产品,还有可能使公海海水遭受核污染。

        作为一名国际环境法研究者,林灿铃说,很多国家历来将海洋作为天然的“垃圾场”,常常向海里倾倒、排放工业废料、废水。“这种举动是严重违背国际环境法等法律法规的。”林灿铃说,尤其是海洋上的公海领域,这些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和控制的海域,与人类和自然界的生存息息相关,“因此,即便日本是无针对性地向海里排放核污水,但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讲,这种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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