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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淮阴检察院“天价”办案费与离奇受贿窝案
    作者:季庆云 李新德  来源:人民维权网 中国舆论监督网  发布时间:2011-04-13 09: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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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天价”办案费

     

     

     三位无职无权的折迁办工作小组成员如何卷入一场受贿案?数位证人(被折迁户)在折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为何“甘愿”将自己应得利益向此三人行贿?检察院办案点为何设在宾馆?天价办案费背后究竟还隐藏着多少秘密?

     

    一串串疑问牵动着记者揭开真相的欲望,也牵动着他们伸张正义的脚步。2011322日,记者前往淮阴对此案展开调查。

     

    泣血鸣冤:我们的亲人没有受贿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之一王恒旺的妹妹王晓蕾曾在日本向记者发来求助信《泪眼企盼记者伸张正义  妹妹奢望哥哥早见阳光》。信中阐述了如下内容:检察院在审查期间违法设立办案点,对当事及证人采用了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手段,并且屡次协迫证人及当事人亲属,非法拘禁上访人,非法收买当事人杨军等行为。

     

    王晓蕾还向记者提供了他为哥哥鸣冤撰写的博客网址:博客里详尽地登载了各位证人出具的证言、视频资料、为哥哥伸冤的求助信,以及相关网站为此案撰写的文章等内容。

     

    到达淮阴时,王晓蕾已返回日本。记者见到了王恒旺的爱人郑媛及倪前锋的弟弟。

     

    郑媛三十多岁,是一位幼儿教师,本应是一位健康、活泼、开朗的女性,但与记者见面时她却拄着双拐,面容愁苦、憔悴。她对记者说:“我们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我丈夫的清白和检察院的违法办案。这次意外的打击使我终日精神恍惚摔断了腿,已上高二的女儿成绩一落千丈,婆婆的眼睛都快哭瞎了……”

     

    说到这里,郑媛已泣不成声。真是祸不单行!

     

    采访倪前锋的弟弟,倪的弟弟说:“开始接到纪委办案人员打来电话说哥哥出事了,让我们交五万多元能从轻处罚。我担心哥哥真有事,就交了。但从第一次庭审后,我就坚信哥哥是没有问题的。庭审中哥哥及其他当事人均指控遭到了刑讯逼供、诱供。哥哥辩称,侦查人员令其按照他们交待的内容交待问题,怕他忘记或内容对不上号,做笔录时事先将所要他交待的内容写在纸上放在他面前,让他照着说。辩护人第一次庭审后与控、审方共同观看同步录像,果然哥哥的面前有一张纸。公诉人说是权利义务告知书,而事实上卷宗里根本不存在,足以证明谁在说谎!而且检察院无论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都是在检察院私设的办案点——淮阴宾馆,这合法吗?”

     

     

    检察院私设“办案点”:瓜田李下难释其嫌

     

     

     

     

     淮安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

     

     

     

    淮阴区检察的“办案点”

     

     

    案卷中,淮阴区检察院审查王恒旺等人的地点均写为“淮安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或“淮阴区检察讯问室”。而调查中记者了解到,无论是审查王恒旺等人还是讯问证人,均是在检察院的办案点——淮阴宾馆。 

     

    记者以做生意包房间为由,对此宾馆进行了暗访。宾馆地处淮安市北京东路30号,原为淮阴区政府招待所。当地人均称北郊宾馆。院落宽敞明亮,环境宁静幽雅。

     

    一位知情人告知,记者所要租的房间已经被政府部门给包下了,而且交了一年的租金。问之是哪个部门,知情人非常警觉,表示不便透露。

     

    据王恒旺的爱人郑媛讲她曾到淮阴宾馆给王恒旺送过衣服。一位女同志接待了她,嘱咐她以后不必送到这里,送到纪委某部门就行了。

     

    据了解,20101123日和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两次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三名被告当庭翻供声泪俱下地向法官陈述侦查期间在检察院办案点遭到逼供、诱供而被迫认罪的经过三被告的辩护律师要求检察院出示侦查期间的全程录音录像,均被检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在庭审中,公诉人丁巍因拿不出全程录音录像,公然把910日的立案时间随改为920日,从而检察院推向越描越黑、无法自圆其说的两难境地:如果910日立案,到921日刑拘,检察院办案时间应该是11如果920日立案,到921日刑拘,那么检察院办案时间就是两天。而事后检方从宾馆开具的发票证实王恒旺等人的办案费是109千余元!面对这笔“天价”办案费,公诉人辩称与王恒旺等人的案件无关。参加开庭的人们百思不得其解,与王恒旺等人的案件无关,为何发票上白纸黑字写明“园区王恒旺等人案件费用”?

     

    记者从郑媛提供的录像资料中了解到,折迁户中七个人被到办案点后,因为在里面都被关了两三天,“受够了罪,被迫作了伪证”。

     

    据悉,第一次庭审中,证人吴专飞的爱人卢晓霞庭作证没有送钱给蒋辉。

     

    2011年3月23日,记者采访了卢晓霞。问她有没有给这三被告送钱,她言之凿凿:“我绝对是没有送人家钱!……他们说‘人家都承认了,你还不承认?’我说‘我没送怎么承认?’……我给办案人下跪说我没送钱也不行……他们把我关在办案点逼着我承认送钱了…… ”

     

    纪委邀功心切:越权代法 肆意践踏人权

     

    记者了解到,因建设需要,早在20082月,淮阴区辉煌家园小区决定对开发区杨井村范围内的辉煌太阳能厂东边地块实施拆迁。淮阴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拆迁办,分组负责该地块西半部分的拆迁工作,杨井村党支部副书记杨军负责协助工作。王恒旺(开发区工作人员)、蒋辉(党史办工作人员)同为一个小组成员,而倪前锋(农机监理所工作人员)并非与王恒旺在一个小组。拆迁工作完成后,被抽调人员返回原单位。

     

    王恒旺等三被告在拆迁中只负责测算、丈量等基础性工作,没有谈判和签订协议的权力,具体的拆迁补偿款要通过领导研究会办才能决定。他们根本没有上万元的权限,拆迁户也不可能从他们身上得到上万元的好处,那么上万元的行贿也就成了空谈

     

    然而20107月份,淮阴区纪委将无实权的蒋辉、倪前锋、王恒旺相继双规,随即与检察院联合办案。在淮阴宾馆办案人员对王恒旺等三人及证人做了什么,我们无从得知。但王恒旺等人在法庭上同时翻供,指控遭到了睡觉、罚站、揪鬓发、脚踹、打耳光、不给上厕所等非人折磨而被屈打成招。四次庭审公诉人除了失口否认外,未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办案人员清白。

     

    就在法院未开庭审理之前,淮阴区纪委已按捺不住制造政绩的欲望: 9月27日,在行政中心918会议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参与审案的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朱平通报了与区检察院联合查办的“拆迁受贿窝案”情况,以王恒旺等人作反面典型,将侦办过程作为整肃贪腐官员进行宣传;2010年9月30日,淮阴区纪委、监察局的“内部刊物”2010年第8期刊登了相关内容,并制成100份简报,分送市纪委常委、区四套班子领导,市纪委办公室、研究室,并发各乡镇纪委,区直有关单位纪委以及区纪委各科室;2010年11月9日上午,淮阴区纪委又在淮阴宾馆召开全区拆迁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将非法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制成“犯罪历程”专题片在会上非法公开播放,公然“宣判”王恒旺等人有罪,是“贪官”,肆意践踏人权。人们不禁要问:纪委践踏人权,谁来审判?

     

    记者手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检察院在宾馆设立办案点已经令人匪夷所思此案中淮阴区检察院在淮阴宾馆办案点花费近11万元的天价办案费更是令人大跌眼镜。这不能不使人怀疑办案机关在以反贪名义搞腐败诺大个检察院办公大楼,竟没有审查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地方,而需要租住宾馆来办理,这叫不叫做私设公堂?9月10日至19日这10天中,检方未给三被告任何强制措施的法定书面手续,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瓜田李下本就难释其嫌,而办案人如不能拿出侦查期间的全程录音录像以释清白,那么只能证明在此期间任何审讯材料均系非法所得

     

    淮安检察院这种在宾馆“取证”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的“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规定而且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在1998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的强制性规定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却躲在阴暗的角落,架空法律,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如不严惩,法律何以服众?

     

            一桩离奇的受贿窝案,随着淮阴区人民法院的四次庭审,控辩双方不断翻晒的证据而逐渐明朗。相信只要愿意用公正的心擦亮智慧的眼,真相就会在眼前。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辜卷入离奇受贿窝案的三被告和他们的亲人,以及诸多关注此案拭目以待淮阴区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


    Tags: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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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摘要(共 5 条,得分 470 分,平均 94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回复] 5AustCTW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1-04-22
    · 好强大的供餐当 吃饭住宿 10万
      
      
      好大的手笔啊 ,建议相关部门来查查这10多万是怎么花的。。。。
    [回复] 4小草含梅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11-04-22
    ·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扣在王恒旺等人头上的所谓受贿案是禁不起推敲的。1.所谓的行贿人都没有行贿动机。2.所谓的受贿人都无权利给行贿人谋利。3. 所有行贿人都没有得到任何额外利益。4.所有的
    [回复] 3honeymee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11-04-20
    · 司法不公是普遍存在的,经济落后的地方更是如此。如果这种事无法引起社会的重大共鸣,那么,无论是怎么喊冤都是无可救药的...
    [回复] 2丑鬼大爷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11-04-20
    · 淮安的司法,一个字 黑。
      
      听说还有逼死人的案子。
    [回复] 1老百姓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1-04-18
    · 真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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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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