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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管理硕士利用空壳公司非法贴现80亿元
    作者:卢志坚 华红杰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1-05-11 10: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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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斌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大学毕业于核物理专业,又获得工商管理硕士,王斌是一个“聪明人”。然而,他的“聪明”却用错了地方。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王斌利用多家空壳公司非法进行贴现,贴现金额累计达80亿元,从中获利50余万元,涉及31家金融分支机构。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纳入刑法规范范畴。但这并未让王斌有丝毫收敛。从2009年3月至6月,4个月时间内,王斌就非法贴现10亿元。 

      日前,王斌以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因非法票据贴现被判刑,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邂逅投机客 人生从此转了个弯儿 

      现年43岁的王斌工作经历非常丰富,且职业跨度很大。1989年7月,王斌从西安某名牌大学核物理专业毕业后,分配至老家安徽省宣城市一政府机关任职。尽管专业不对口,但聪明的王斌组建了有50家大中型企业的经济信息协会,令领导和同事刮目相看。因业绩突出,他被委派至某镇担任镇长助理。没多久,雄心勃勃的王斌辞职,担任了一家企业的副总经理,依然干得风生水起。1997年起,王斌到一家中学当了三年物理老师,在全市的教学竞赛中获得了“教坛新星”的称号,还和他的学生们培养了深厚的感情。日后王斌的“贴现”团伙中,有好几个成员就是他当年的学生。好在这些人并未参与造假,只是被王斌所利用,故未被刑事追究。 

      2000年,王斌考上了安徽某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班,2002年9月毕业后下海经商。凭着聪明和勤奋,王斌很快在与安徽省教育系统合作信息化建设、开发数码防伪等项目上掘得第一桶金。2005年,王斌应邀赴上海参与房地产策划销售项目的创业,以谋求新的发展平台,但这次创业让他体会到了失败的痛苦。就在这个人生低谷时期,他邂逅了一个金融资本投机客,从而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 

      王斌交代,“2005年秋天,我在一个很偶然的机会结识了一个当时正在从事票据贴现的姓方的人。从事票据贴现的人大多是上海滩金融高手,这些人开发了这项高端业务,主要是与企业高层展开沟通运作的,既没有政策风险,而且利润丰厚。我也加入了他们的团队,并且自己开发了一些客户开始了尝试,渐渐地有了业务,而且规模越来越大……” 

      即使在归案后,王斌在交代自己从事非法票据贴现犯罪时,依然不掩饰自己的得意,丝毫没有犯罪之后的悔意和羞耻。 

      注册空壳公司 非法票据贴现干得“风生水起” 

      先要解释一下什么是票据贴现。在日常的生意往来中,常有付款人因手头流动资金紧张而到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给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某个指定日期去银行无条件地承兑资金的情况。对于持有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的企业而言,如果急需周转资金,可以将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交给银行,在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后,提前获取资金。这种业务就叫做票据贴现,其实质就是银行提前放贷给企业。 

      为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对票据贴现的审查非常严格,要求企业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并提供真实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如此繁琐的办理手续,让急需资金的持票企业不胜其烦。而对于那些业绩不甚理想的中小银行来说,贴现利息又是一笔可观的利润收入。企业有需求,银行有利润,本是双赢的生意,但由于信息的不畅通、专业的不对等,双方并不一定能对上。 

      一些人捕捉到了其中的商机,他们以中介人的身份,在那些需要贴现而又找不到合适银行的企业和那些需要利润而找不到客户的银行之间,扮演了一个牵线搭桥的联络人角色。从企业手里取得汇票,再到需要业绩的银行进行贴现,票据中介从中赚取一定的利差收益或手续费用。 

      但如何绕开银行严格的审查呢? 

      头脑活络的王斌想到了注册空壳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然后将汇票背书到这家公司来。通过伪造假的贸易合同和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到银行办理贴现,获取资金。在扣下利差或手续费后,王斌再把剩余资金打到持票企业的名下。这个看似简单的过程,并非人人都能运作,因为对于在这条资金链上来回奔波的企业、中介、银行而言,必须做到各方都有利可图,才能做到既成功贴现,又规避法律规定。 

      2006年,长期的经商经历和经济专业的熏陶,使得初步熟悉票据贴现的王斌急于自立门户了。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间,王斌先后注册成立了多家空壳公司,并以各种名义对外宣传可以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其间,王斌还带领6个曾经教过、正在各高校读书的学生,以社会实践为名在各地从事票据中介活动,足迹遍及浙江和苏南的大部分银行。此时的王斌还只是一个“二手中介”,即把从持票人手里取得的汇票交给直接与银行接触的“一手中介”,由“一手中介”去办理贴现,然后将贴现款扣除利润,交还给王斌,王斌在扣除自己的利润后再把资金交给持票人。如此一来,经常要受到前手中介的盘剥和撬单,很是被动。学过工商管理的王斌为此很是纠结,下决心要直接和银行合作。 

      2007年9月开始至2009年6月期间(此前的行为由于未涉及到伪造虚假的贸易背景,故未计入贴现数额),王斌利用自己掌控的多家空壳公司,通过将汇票连续背书到下属的两家空壳公司,再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银行进行贴现,涉及金额累计达人民币80亿元。在此过程中,王斌并不像其他中介人那样按利率赚取利差,而是每1000万元固定地收取600元到1000元不等的“手续费”,以“低价优质的服务”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调查,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时为止,王斌的非法票据贴现活动涉及到全国31家金融分支机构,王从中非法获利50余万元。 

      首例票据贴现涉罪 王斌曾一度心存侥幸 

      2009年6月间,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南京某公司虽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购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但该企业在2007年9月到2009年4月期间,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至各相关商业银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金额高达61.91亿元,贴现业务涉及13家商业银行在北京、上海、广州、河南、黑龙江、江苏等全国11个省(直辖市)的28家分支机构,其中已发现的涉案开票企业有338家,遍布全国15个省(直辖市)的65个县市。审计部门经过多方了解,该公司幕后“操盘手”就是王斌。 

      该情况迅速被通报给了公安部。为全面查清案情,2009年6月23日,江苏无锡警方受命侦办此案。同年7月9日,王斌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并上网追缉。7月13日,王斌被抓获。 

      王斌知道,他的同行当中还没有因为“票据贴现”被判刑的先例。为此,心存侥幸的他在被抓获之初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百般抵赖,声称自己无罪。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像王斌这样的非法贴现票据行为在2009年2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并施行前,并未入罪,因此王斌案成为“全国首例”因非法贴现票据而涉罪的案件,这对办案机关来说是一个考验。 

      “空壳公司充当银行角色” 检察官意见让案件“柳暗花明” 

      《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修正,首次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列入刑法予以规制。王斌的非法贴现票据行为是否属于该类性质,成为案件争论的焦点。 

      无锡警方认为,持票人与王斌发生关系,贴现资金由空壳公司支付给持票人,该空壳公司实际上充当了银行的角色,王斌的经营行为应是一种非法支付结算业务;而无锡检察机关认为,王斌以经营手段办理票据贴现,并与相关银行勾结,是地下票据市场的主体,扰乱了市场秩序,变相地起到了贷款的作用,如果允许该行为大量存在,势必将导致国家对贷款规模掌控的不确定性,严重影响宏观经济调控的正确实施;但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权威部门的认定,故要认定王斌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尚不充分。 

      2009年10月16日,经公安部协调,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共同召集办案人员,在南京市会商王斌一案。与会人员各抒己见,就案件的定性展开了深入地讨论。观点一:王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由于王斌不具有办理票据贴现的主体资格,其从事票据贴现活动违反了国家对行政事务的管理规定,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能评价为犯罪。观点二:王斌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王斌通过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方法,骗取全国14家商业银行31家金融分支机构的信任,将其持有的大量非法获取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涉及贴现金额累计达人民币80亿元,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观点三:王斌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从中盈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江苏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负责人在充分听取了各方的观点后,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资金支付结算是客户与银行间的双向行为,王斌利用空壳公司贴现资金支付给持票人,实际上充当了银行的角色。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资格办理票据贴现的,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王斌的空壳公司显然不具有资格。而依据《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刑法修正案(七)》等规章、法律的规定,王斌的行为已经符合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但为了谨慎起见,还需对王斌票据贴现行为的非法性进行专业权威的认定。这一意见,得到侦查部门的认同。 

      2009年11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公安部经侦局的请求,以公函的形式认定“王斌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至此,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王斌的行为性质达成了统一认识。 

      2010年4月初,王斌非法经营案移送无锡市南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2007年9月到2009年6月期间,王斌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利用多家空壳公司非法进行贴现,贴现累计金额达80亿元,从中获利5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南长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在认真研读、反复推敲有关法律规定后,对该案的溯及力提出了与公安机关不同的意见,即对王斌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前发生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将移送起诉时的犯罪数额由人民币80亿元降至10亿余元。这一意见获得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 

      2010年9月20日,王斌非法经营案被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2009年3月至6月期间,王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空壳公司的名义,并采用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方法,非法从事票据贴现,贴现金额计人民币10亿余元。 

      在一审宣判后,王斌对自己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深感后悔,同时表示认罪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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