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洗浴中心"偷出&q...
  • 洗浴中心"偷出"贪污案 涉案金额达86万余元
    作者:赵晓星 杨永浩 刘立新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1-05-12 09:25:2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袁瞒没想到自己洗了一次澡却“洗”出了一桩惊天祸事。其实,他也用不着后悔,因为一切结果皆有原因。 

      2010年9月28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以被告人袁瞒犯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袁瞒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袁瞒贪污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5月6日,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袁瞒被判刑后心里一直不服气。前不久,他的亲属和单位领导分别前往监狱开导他,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袁瞒逐渐服气并表示服从判决。检察官说,80多万元钱已经全部返还给有关单位。检察官说,他们办了许多案,唯独对这个案子的印象特别深刻,因为这是一个涉及多领域、错综复杂的贪污案。 

      洗浴中心:男子巨款被盗 

      2008年12月3日下午,北京房山区一家洗浴中心,一位手提黑包的中年男子匆匆走进大门,将随身携带的黑包和衣服一起放进更衣柜。第二天早上六点半,该男子打开柜门时惊愕地发现,装在包内的钱不见了,男子随即拨了报警电话。 

      警察很快来到现场。该男子说:“包里有12万元现金,是会议经费,全都丢了。”12万元可不是一个小数,警方马上找来洗浴中心经理询问当时的引导员是谁,经理说是曹文华,但却发现曹文华不在现场。警察随即给曹文华打电话,但曹文华的手机一直没人接听,再拨,对方电话处于关机状态。警方分析,曹文华有重大作案嫌疑,决定立即对其实施追捕。 

      2008年12月22日,曹文华在石景山区一个宾馆内落网,审讯中,他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曹文华交代,他在这家洗浴中心才工作了几个月时间。案发当天下午,他担任男宾引导,一位中年男子鼓鼓囊囊的黑包引起了他的注意,男子用的是50号衣柜,洗完澡后在中心住宿。凌晨3时许,曹文华利用搞卫生的机会来到更衣室,打开了50号衣柜的门,将包内的钱绑在自己腰上,回到宿舍后换好衣服迅速从员工通道逃离。 

      曹文华先到附近一个网吧玩到天亮,第二天打车去商场买了衣服、手机、首饰、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然后离开北京去了多个城市,一路游玩一路花费,剩1万多元时他回到北京。曹文华没想到刚刚住进宾馆就被警察抓获。 

      检察机关:怀疑案中有案 

      警方将浴室盗窃案移送房山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交到检察官燕海雷手里。 

      燕海雷很快将案子办理完毕,但他心中总有那么一丝不安。到底哪里不对劲呢?12万!被盗款引起燕海雷的注意。燕海雷提出一连串的为什么:被盗的12万究竟是公款还是私款?如果是公款,为什么不走账?这么大一笔钱为什么随身携带?如果是私款,为什么带这么多现金去洗澡?曾经的反贪工作经验使燕海雷觉得这起案子背后肯定不简单。于是,他将想法向领导汇报,领导决定将案件线索移交反贪局初查。 

      “我处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曹文华涉嫌盗窃案一案中,发现被害人袁瞒丢失现金人民币12万元,但未能说明该笔款项来源……请你局查明12万真实来源并函告我处。”2009年1月4日,房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将《侦查监督线索移送函》交与反贪局。 

      反贪局立即投入初查。 

      检察官很快查明,丢钱的男子袁瞒是某水泥厂供应部部长。检察官首先从袁瞒的银行账户入手开始调查。一份份银行账目往来明细令所有办案人员感到吃惊,袁瞒的银行存款之多、往来之频繁均与他的收入明显不符,其中,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大额汇款、转账就达数十次之多。这其中,有一笔金额达40万元的转账,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2009年3月11日,检察官经过两个多月的初查,将突破口锁定在与袁瞒有商业往来的门头沟一家企业的工作人员梁某身上。正是他向袁瞒的账户上汇入了40万元现金。 

      “没错,钱是我给袁部长汇过去的,可那不是行贿款,是我支付给他们的购房款。”梁某回答得振振有词。 

      这一情况大大出乎检察官的预料。他们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深入了解了袁瞒供职的水泥厂及其合作伙伴的商业往来。通过调查,一个供销结款领域的“潜规则”浮出水面。 

      反贪局长:详查“潜规则” 

      检察官调查发现,一些企业资金由于周转不灵,于是出现了“以房抵款”的结款方式。这些抵账房的最初来源是中小房地产开发商未卖出的房产,开发商用这些抵偿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建筑公司又用此抵偿水泥搅拌站的水泥款,搅拌站再用来抵偿水泥厂的水泥款。于是,这些抵账房就成为了水泥厂的固定资产。袁瞒在水泥厂担任供应部部长,负责该厂原材料采购供应,他给供应商结款时,就用水泥厂名下的商品房抵偿货款。 

      发现这一关键信息后,检察官立即对袁瞒进行讯问。袁瞒承认自己一手操作着水泥厂货款的结转,并且采用方式是“以房抵款”。 

      袁瞒说,2006年至2008年期间,经他手抵押出去的房产有30余套。在抵押过程中,一般是先让房产经纪公司帮他把房屋卖出,拿到货款后再支付给供应商。而检察官掌握的银行账目显示,也正是在这三年中,袁瞒积攒下近百万元财富。但一说到这笔巨款的来源,袁瞒却闭紧了嘴巴。 

      检察官了解到,袁瞒供职的水泥厂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接受这种“以房抵款”的供货商,一般都是个体经营户。给水泥厂供货是他们的重头业务,可是供货后拿回货款就不那么容易了,要想及时拿到货款,最大的机会就是接受“以房抵款”的形式。 

      某采石场老刘告诉检察官:“用水泥抵账,一般也就给我们80%左右的货款,而用房子抵账能给我们90%的货款。”虽说损失大一点,但是能够及时收回货款,又不得罪大客户,老刘觉得这样的方式还是可以接受的。 

      袁瞒:嘴上振振有词 

      不少与袁瞒打过交道的供货商都向检察官证实,袁瞒有一句口头禅:“用房抵账,给款快,但你们得吃点亏啊!” 

      得到证言后,检察官问袁瞒:“为什么你用出售化肥厂房屋的钱抵偿货款,不按照全款给付?” 

      早有心理准备的袁瞒对答如流,他说:“由于事先跟供货商商定好以某套商品房的出售价格抵消货款,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市场行情不好,未能按照预期的价格出售,导致房屋贬值,出售的价格偏低,因此只能按照85%至92%不等的比例,以较低价格抵偿货款。” 

      听了袁瞒的解释,检察官陷入思考:2006年到2008年期间,北京房价正处于上涨期,袁瞒经手的房子怎么会发生房屋贬值超过10%的事情? 

      为了解开疑问,检察官找到了曾经接受袁瞒委托,帮助他出售抵债房屋的某地产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的合同档案中,检察官找到了袁瞒经手变卖的一处房产的买主钟先生。 

      在钟先生给检察官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记载了此处房产最终的售价是364000元,而袁瞒代表水泥厂与三家供货商签订的《债务抵偿协议》则写明:以此处房产的售价抵偿三家供货商货款,分别为:77369.8元、86553元和14万元整。经过简单计算即可得知,该处房产除了抵偿三家供货商的货款外,竟有60077.2元不翼而飞。 

      当检察官再次提审袁瞒,向他询问这6万余元的去向时,袁瞒脸上掠过一丝不安,随即又恢复了平静:“我承认这笔钱我自己留下了。但是,我的行为不是贪污。” 

      袁瞒一再强调,他是在水泥厂已经把房屋抵押给供货商的情况下出售房产赚取差价的。这样一来,袁瞒的行为就不涉及国有资产问题,而仅仅是赚取了供货商委托他买卖房屋时的差价,因此也就无法被认定职务犯罪。 

      至此,案件进程再次出现难点。 

      检察官:千里取证寻房主 

      只有找到令袁瞒无话可说的证据才能让他低头。检察官查实,袁瞒经手对36套房进行了“以房抵款”操作。 

      36套房产涉及到建筑公司、水泥搅拌站、物业公司各有二十余家,房产经纪公司十余家,接受“以房抵款”的供应商三十余个,房主涉及多个省市。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却只有三个人。 

      取证过程困难重重。一些房地产公司建完项目之后便避而不见,房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流动频繁,有的早已踪迹难觅,有些购房人忌讳接触司法机关,不愿提供证言,供应商则遍布全国。 

      检察官发现,一位张姓山西人买了两套抵账房,委托中介公司把房屋出租,中介已经有一年多时间没见过房主,留的电话号码也打不通。于是,检察官驱车数百里赶赴山西大同取证,当检察官敲开张先生在大同住处的房门,屋主人却一口咬定不认识张先生。检察官和这家人聊起了家常,一面耐心做工作。交谈间,女主人突然提出要检察官等一会,她拉着丈夫进了卧室,几分钟后,两个人走出卧室向检察官承认自己就是张先生的亲戚,并把张先生新的手机号码告诉了检察官。当检察官拨通张的手机,对方犹豫了一下,告诉检察官他仍然在北京,而且第二天要去内蒙古,为了及时拿到关键证据,检察官决定连夜赶回北京。 

      当检察官出现在张先生面前的时候已经是凌晨1点。望着一头汗水的检察官,张先生深受触动,感动地说:“检察官是好样的,你们问吧,我全告诉你们。”就这样,三位检察官来回奔波,行程千里,各地的房主一个个被找着,证据一件件被拿到。 

      检察官查到袁瞒在一个隐秘的地方藏着的多个空白的和已经签署过的《债务抵偿协议书》。经过细致比对协议书上的签字日期,检察官发现这些协议书当中有些竟然是袁瞒早已把房屋变卖并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供货商之后才签署的。这就说明,袁瞒在没有和供货商签署《债务抵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将产权仍旧属于水泥厂的抵债房变卖,从中牟取差额,他侵吞的正是国有资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法律毕业生:事实面前败下阵 

      检察官还发现,袁瞒不但在“以房抵款”过程中用低比例支付货款给供货商的手段侵吞国有资产,而且利用2006年到2008年期间北京整体房价不断上涨,打“时间差”侵吞原本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差额。 

      在他经手的一次“以房抵款”过程中,袁瞒先按照应付货款的9.7折上报水泥厂批准,以一套位于北京昌平的别墅作价217万余元抵给五家供应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袁瞒给付的款项远远低于货款额97%的给付标准,大部分以90%左右的比例跟供货商结算货款,袁瞒将差额全部侵吞。 

      房屋进行产权交割前,袁瞒委托中介公司将房屋以时价223万余元的价格卖出去,其中,高于袁瞒给水泥厂上报价格的6万余元,也装进了袁瞒的口袋。 

      检察官从袁瞒经手的“以房抵款”中,发现其中12起存在贪污差价款或房价溢价款的现象,累计金额达到86万余元。 

      检察官还发现有供货商为了早日拿回货款给袁瞒行贿了1万余元的购物卡。 

      大学本科就读法律专业的袁瞒本以为自己熟悉法律,利用公司改制、先买房后签约等方式大捞一笔,没想到,浴室盗窃案竟引发贪污案,自己由盗窃案被害人变成贪污案被告人;也没想到,检察官能破解“以房抵款”业内行规,找到分布各行各业全国各地的证人并拿到了证据;更没想到,检察官能识破精心编制的“好处费”、“回扣费”下的贪污问题。领教了检察官的真本事!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