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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一护士“被精神病”维权胜诉
    作者:记者 刘 芳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1-05-16 11: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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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10日,“被精神病”已经一年多的深圳市民郭俊梅,终于以一纸判决为自己赢回了正常人的名份。

        她把鉴定自己有精神病的医院和相关人员告上法院,并一审胜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方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但鉴定郭俊梅为“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深圳市康宁医院及医师高北陵被判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上访后“被精神病”

        从2006年开始,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多种治疗检查费用大幅降低,高压氧仓治疗费由原来的每次190元降到每次60元。因此,医院收入下降了,效益上不去,医院就要求医护人员设法创收,高压氧科没有完成创收任务。这导致该科医护人员奖金成了全院最低。2009年12月,该科的几名护士到深圳市信访办反映奖金过低的情况,其中就包括郭俊梅。

        一周后,院领导来到科室和医护人员对话。对话中,郭俊梅讲到激动处情绪失控,忽然对院党委书记唐铭坚破口大骂。之后媒体调查了解到,原来是因为护士郭俊梅的一些个人隐私才直接导致了“爆粗口”事件。次日,院人事科长叶秀峰打电话叫郭俊梅到办公室谈话,但实际却安排了康宁医院司法鉴定科医师高北陵假扮上级领导代表组织谈话,郭俊梅以为上访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关注,就把心里想法毫无保留地告诉了所谓的上级领导高北陵。

        2010年1月13日下午,副院长陈斌带领叶秀峰等人宣布:郭俊梅在她父母陪同下到康宁医院做了检查,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医院决定让她到康宁医院住院治疗,康复回来后将调到院图书馆上班。

        事情在医院马上传开了。郭俊梅发现,其他科室的同事开始对自己指指点点,甚至有人过来询问病情。在深圳当地媒体的报道中,高北陵将郭俊梅的个人隐私不加遮掩地公布,也让郭俊梅感到生活很沮丧。

        法院判决要求恢复名誉

        郭俊梅随后将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深圳市康宁医院等告上法庭,要求有二: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2011年5月10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市级报纸上以相当的版面书面形式为郭俊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向原告支付1万元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为,郭俊梅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期间并无任何工作失误,亦未出现因精神问题做出不当行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因其与院领导发生争执就认为其存在精神问题,在未征得其父母及其近亲属同意情况下,聘请康宁医院精神病专家为其诊治,其行为本身存在不当之处,是造成郭俊梅名誉受损的主要原因。

        法院还认为,康宁医院医师高北陵仅根据与郭俊梅的一次谈话,就初步诊断她患偏执性精神障碍;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凭此初步诊断,就为郭俊梅调整工作,行为过于草率。此外,院方向媒体讲述郭俊梅患偏执性精神病,高北陵亦违反保密义务向媒体披露郭俊梅的情感隐私和患病情况,这种行为必然导致郭俊梅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其名誉权,给其造成精神损害。 

        但法院也认为,康宁医院、高北陵等的行为后果都应由第二人民医院承担。

        “被精神病”困局

        “作为一个医生,凭什么可以随便给人定精神病?为什么不坚持自己的职业道德,而是别人让做什么就做什么? ”郭俊梅仍然希望高北陵能道歉,哪怕只是私下的道歉。她的代理律师黄雪涛告诉记者,根据代理人的要求,还会继续上诉。

        “目前,即便是存在的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实际上也是精神病院来进行的。”黄雪涛所指的情形在康宁医院显而易见。在深圳市康宁医院的大门口,除了医院的牌匾之外,还挂有另外三块牌子,其中一块便是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勃认为,对于精神病的鉴定,应该有一个听证机构,除了专业人士外,还应该邀请一些市民、法律人士或警方等多方来参与其中。“对于精神病的立法虽然看似只适用于精神病人,但是实际上任何一部法律都适用于全社会的所有公民。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是精神病,但是可能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在全国《精神卫生法》至今仍未出炉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正在率先启动。其中,深圳市正在起草《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并提交四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据了解,条例所涉及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主要是对精神疾病患者,尤其是那些对自身和社会存在潜在危害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入院、出院及转诊程序和救助等方面进行规范,旨在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为体现对非自主决定住院的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严格规定,对公安机关送来诊断或住院观察的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进行诊断,符合住院标准的,通知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

        草案特别提出,被诊断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申请专家复核;对专家复核有异议的,可向有资质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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