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清华一教学楼被改名“...
  • 清华一教学楼被改名“真维斯楼” 学生称太扯
    作者:张润芝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发布时间:2011-05-24 09:42:3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清华大学内的真维斯楼。

    清华大学多了一个“真维斯楼”!昨天下午,这条消息忽然在微博和人人网上传开。不少清华学生发现他们的第四教学楼被更名为了“真维斯楼”,纷纷拍照上传到网上。清华大学和服装品牌忽然有了这样的联系,让很多网友表示“不能接受”。

    这张“真维斯楼”的照片流传开之后,不少大学生都调侃称:“要向清华看齐,争取个班尼路楼来。”而清华大学研究生会副主席曹彬也在微博上称此楼:“有望取代二校门,成为最受游客欢迎拍照景点。”

    记者昨天联系到了一位清华大学的老师,她说自己问过了第四教学楼的传达室:“真维斯楼的牌子是上午刚挂上去的。”据她介绍被挂牌的教学楼原来叫第四教学楼,就是正常的教学楼,有课上课没课自修。这些教学楼都是以第一第二第三这样命名,在教学楼当中,被企业冠名的还是第一个。她还补充说,其他楼被企业冠名的也有,但是通常都是特定行业冠名特定专业:“比如新闻学院的楼是宏盟楼,宏盟是一个广告传播集团。新建的有一个清华-罗姆电子工程馆,罗姆也是电子类的企业。而且这些都是给特定专业捐的,不是捐给大家都用的教学楼的。”她说自己问了身边的同学们:“大家都觉得还蛮扯的,同学们其实更能接受以赞助人的名字命名的。清华的教学楼和真维斯的品牌形象不太搭。”

    另一位清华的同学则对记者表示:“挂牌当天才知道第四教学楼已经改名,之前没有公示。听说以前食堂改名都是征集学生意见的,这次没有事先听说。”她还补充说:“平时的教学楼是直接用人名命名的,学生们反映没有那么大,但是以品牌名称命名还是第一次,还是大家熟悉的牌子,觉得不太合适。另外大家都要去这个楼上课的,感情比较深。”

    这位老师说,据她了解冠名捐助都是通过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完成。昨天记者尝试联系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但是其电话无人应答。在微博上联系真维斯,对方回复了一条“我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私信之后就没有了回音。在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主页上,有各方赞助的信息,但是通过站内搜索并没有发现真维斯赞助的相关消息。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