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乘客301元买动车二等票...
  • 乘客301元买动车二等票只能坐餐车 状告铁道部
    作者:张媛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1-05-25 09:50:45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本报讯 (记者张媛)购买了动车D309的二等座火车票,上车后发现座位是在餐车,旅客起诉铁道部,要求其提供卖餐车火车票的规定。

      昨日上午,一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铁道部辩称在不违反法规的情况下,有权自主经营。

      花301元成餐车乘客

      “餐车没有行李架,乘客行李只能放在脚下;餐车座位很硬,根本就无法靠着睡觉……”昨天,法庭上,原告旅客杨某称,2010年10月31日上午8点多,他在河北保定火车站售票处花费301元,购买了一张D309动车组的二等座火车票,计划次日晚间前往无锡。

      杨某称,上车后发现自己的座位在8车厢,却是布置有餐桌和吧台的餐车,走道边堆放大量的床单等杂物。当晚,他们30余名旅客要求乘务人员按二等座位进行安排,但都未得到满足。

      “显然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杨某称,他在同年11月5日向铁道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铁路部门卖餐车座位票的规定,但铁道部在当年11月7日收到邮件后15日内,未予答复。

      杨某认为,铁道部未予答复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铁道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提供铁路部门卖餐车火车票的规定。

      被告称已履行法定义务

      昨天庭审时,铁道部的代理人称,售餐车座位票是铁路运输企业自主经营行为,各铁路局根据工商局的规定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情况下,有权自主开展活动。

      “目前,并未发现铁道部及相关部门出具制定了铁路部门出售餐车座位票的规定”。铁道部的代理人称,尽管如此,为取得原告理解,被告在2010年12月8日收到原告的申请表的15个工作日内,委托上海安全监管办公室的人员向原告说明了上述情况,被告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解释和答复的义务,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该案未当庭宣判。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