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四川三台重建资金违规...
  • ››四川三台9000万重建款...
  • 四川三台重建资金违规内幕曝光 3名官员被免
    作者:蒋彦鑫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1-06-03 08:38:30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本报讯 近日媒体报道称,四川绵阳市三台县有违规将国家下拨的9000万元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资金,拨给宏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昨日,四川相关部门调查显示,绵阳市三台县河滩地开发利用违规,中央重建资金用于国资公司增资属虚假注资行为。

    四川省绵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昨日称,针对媒体日前报道的三台县在涪江河滩地上修建餐饮、娱乐设施和县国资委用灾后重建资金向绵阳宏达公司增资等问题,四川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目前调查结果已出。

    调查表明,宏达公司用于增资的灾后重建资金8167.89万元,纳入了三台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专户进行管理,自始至终处于财政的监管之下,资金未被挪用,全部用于了灾后重建项目,没有用于房地产开发。宏达公司违规行为属于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进行虚假注资。

    目前,三台县已着手对宏达公司的虚假注资行为进行整改,已经免去相关责任人三台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原宏达公司董事长)黄海燕、三台县水务局局长何勇、三台县水务局分管副局长涂庆国的党内和行政职务。绵阳市、三台县两级政府已经启动对涪江河滩地违规开发相关责任人的问责程序。

    ■ 调查

    针对三台县违规将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资金拨给宏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一事,昨日审计署表示,目前审计署已派员调查核实。

    1 违规资金终入重建专户

    审计调查发现,2009年12月30日,三台县国资委批复宏达公司将其中央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中的9000万元用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12月31日,三台县财政局将宏达公司8167.89万元中央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转入该公司设在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财政专户。当天,四川三正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对上述资金的询证,确认宏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到位。

    这笔资金在财政专户停留10天后,于去年1月11日全部转入宏达土地房产公司灾后重建专户,用于三台县党政基础设施、政府办公楼维修加固等重建项目,没有投入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2 防洪坝建房未用重建资金

    对于媒体反映的三台县违规开发涪江河滩地,该负责人表示,2008年2月,三台县政府决定,由宏达公司牵头对涪江和凯江防洪堤外国有河滩地进行开发利用,该项目虽然未纳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也没有使用灾后重建资金,但在防洪堤坝内修建房屋和餐馆等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也是不允许的。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