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东莞欲涨水价无人报名...
  • 东莞欲涨水价无人报名听证 市民称不愿走过场
    作者:佚名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1-06-09 09:53:2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据《羊城晚报》报道近日,东莞市物价局发布了征集听证会参加人的公告,然而截至6月7日(即最后一天),未收到任何市民的报名。有市民表示,不愿参加“走过场听证会”。

      去年12月1日起,由东江水务供水的东莞13个镇水价均上涨。今年3月,东莞市物价局表示,制水成本不同但到户价格却是一样,其中莞城、南城与东城、万江的供水成本相比,每吨水要高出0.7-0.8元,在这种情况下,莞城、南城每供一天水,就至少要亏损5万-6万元,因此,理顺大市区水价很有必要。5月26日,东莞市物价局发布了征集听证会参加人的公告。据悉,听证会召开前15天将会公布两套调整方案,并在听证会上进行论证。听证会后报东莞市政府批准实施。本次听证会之后水价将上涨0.2元/立方米左右。

      曾参加过去年镇区水价调整听证会的牛仁气愤地表示,现行的“听证会”本来就只是哄老百姓的摆设,所选“出席者”大多为内定的“自己人”,而且座位都在前面,而“反对派”人数极少,且座位全定在最末尾。“有时间参加听证会,还不如忙点有意义又乐意做的事情”。已经年近古稀的他表示已经“看透了”听证会不可能接受真正的民意。

      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表示,水价上涨是每个市民生活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无人报名参加这只是说明消费者非常不成熟,民主素质有待提高,有很多消费者对水价上涨意见很大,但他们宁愿在网上匿名发表言论也不想去听证会。

      据了解,当报名人数不足13名时,物价局将委托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产生。东莞市物价局表示,报名截止日期可能推后。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