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胡某、惠某二人盗窃财物,北京财富中心保安部副经理的许佳指使并伙同该写字楼保安部、消防部的7名工作人员一同非法拘禁二人达17小时。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在法院最大的法庭开庭,8名被告人的家属坐满了旁听席。上午9点40分,8名被告人列队被法警进入法庭。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家属因为情绪激动,在旁听席上大哭起来。法警当庭警告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干扰法庭的正常审理,该名家属才安静下来。
起诉书显示,8名被告人,除许佳为保安部副经理外,还有4名保安部主任,1名保安部中控员,1名保安主管,1名消防部主管。
庭上,据本案第一被告人许佳讲述,2010年11月26日,他所在的北京财富中心楼内的一施工方告知他,施工方在楼内丢失了一个重要的设备,希望他能帮忙找出窃贼。许佳答应帮忙,并向手下人交代查办此事。下午,他在与部门其他同事赶往饭馆的途中时,接到了部门当值人员电话称,施工方已经抓到了胡、惠两名窃贼。在电话中,他告知此人将这二人带到保安部办公室审问。
当晚12时许,许佳等人返回财富中心的保安部办公室。在他的示意下,胡、惠二人被分开问话。审问之初,胡、惠二人并不承认他们偷盗了施工方的设备。后在许佳等人的殴打之下,胡、惠二人最终承认了盗窃事实,并答应给施工方三万元的赔偿费。
证人证言显示,当晚,许佳方面的人给胡、惠的家人打电话索要赔偿费。家人在电话中听到了胡、惠二人遭殴打的声音。2010年11月27日,凑不齐赔偿费的家人向警方报案。
当天中午,警方来到北京财富中心将胡、惠二人解救出来,许佳当时嘱咐参与审问的人不要跟警方提索要赔偿费的事情。
后经鉴定,惠某身体受损,属轻伤;胡某胸部左侧的第8、9肋骨骨折,属轻伤。随后,八人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许佳、董燕山、于波、庞振、马艳伟、石新卫、董立刚、李刚等人使用暴力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庭上,8名被告人表示认罪,并会积极赔偿受害人。此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