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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贿赂100万元人民币、160万港元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谭晓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日对原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李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至2010年11月,李林在相继担任深圳市罗湖区副区长、罗湖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深圳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160万港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林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李林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线索的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其主动要求家属代为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