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职业打假者举报造假者...
  • ››“向党保证”局长的竟...
  • ››中国的职业打假人:是...
  • 职业打假者举报造假者 药监局撮合双方私了(图)
    作者:佚名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1-08-29 08:41:4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漫画/勾犇

      在职业药品打假人高敬德看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直是他坚实可靠的同盟军。杭州市药监局江干分局对于高敬德的假药举报,在历经两年、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却牵线让售假者与举报者私了,并加盖公章做见证。

      见证“私了”,是工作失误还是售假者帮凶?

      为督促药监部门尽快处理其两年前的一起举报,今年6月23日,家住上海的高敬德专程来到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干分局。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具体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却打电话喊来了售假者,并起草了一份《协商意见》。

      这份《意见》白纸黑字写明:高敬德与神龙保健用品商店就高敬德向药监部门投诉举报该店销售的嬉春丸等五种产品,达成一次性解决意见。该店向高敬德赔偿购买产品价格10倍的赔款计1200元;高敬德领取举报奖励4300元;高敬德放弃包括投诉举报、诉讼、行政复议、向媒体曝光等在内的各种形式就本案追究神龙保健品店和药监部门的责任。除了高敬德和售假机构在《协商意见》上签字外,江干分局还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以做见证”。

      高敬德称,这份协议是药监局的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敲出来的。同时,药监部门还要求自己在签署协商意见之后,放弃一切追究药监部门责任的权利。随后,神龙保健品店向他支付了1200元赔款和本该由药监部门支付的4300元举报奖励费。

      江干分局局长莫清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分局的确在这份《协商意见》上盖了章,此举是希望为双方做个调解的见证。她承认4300元是由保健品店支付的,但写成“举报奖励费”是高敬德的授意。至于协议为何是由工作人员起草,是“因为高敬德的手此前受过伤不方便”。关于放弃追究药监部门责任的表述,则是高敬德和保健品店的要求。

      然而事实上,早在5月15日,记者就曾目睹高敬德和江干药监分局某科长的一次通话。高敬德说,该科长告诉他局里认定的案值大概是两万多元,并告诉他可以叫卖假药的人一起过来协商解决,把案件了结。高敬德挂完电话之后百思不得其解,“药监局是执法者,为什么却反过来成了售假者的帮凶?”

      然而,当记者就此事向莫清兰求证时,她却自始至终认为,盖章和作见证的做法虽然欠妥,但仅仅是工作人员“工作细节上的问题”。“当时出发点是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并不涉及渎职,更谈不上做售假者的帮凶。

      两年未结案,是不作为还是执法难到位?

      今年43岁的高敬德曾在上海的一家医药公司任职,一次,他意外服用了导致严重过敏反应的假药,随后走上了专业打假的道路。

      2009年11月和12月,高敬德先后六次向药监部门举报,位于杭州天城路的神龙保健用品商店销售的阿拉伯伟哥、澳洲袋鼠、嬉春丸、苍蝇水、阳痿早泄克星等保健类产品涉嫌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随后,药监部门分别在11月20日和12月2日,现场查获了以上五种产品,并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记者在调看这五种产品的外包装复印件后发现,这五种产品几乎用肉眼就可以看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假药或问题产品。

      然而,高敬德此后多次催促询问,却一直没有接到药监部门的处理结果。对此,江干药监分局的答复是:“我们一直在进行调查。”

      莫清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高敬德举报的这类产品是一种边缘产品,定性非常难,他们的审批和管理涉及质监、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要核实,工作量非常非常的大。”

      在该局提供的一份“案件办理进程表”上,记者看到,早在2010年3月下旬,药监部门即已完成该案的调查取证工作和调查终结报告。但之后又认为,对案件定性理由证据不充分。“为了将案件办成铁案,我们决定对涉嫌产品送检,以确保假药的定性更加准确;同时,向外地药监部门发函进行产品核查,加强假冒产品证据收集。”莫清兰说。

      从2010年11月起,江干分局陆续收到了杭州市药检局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除苍蝇水外,其余四种产品均被检出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那非等违禁药物。同时,拉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明确回函称,苍蝇水和阳痿早泄克星两种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和批号并不存在。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俞永明告诉记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5月开展了一项为期两年的“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与此配套出台的文件将这些似是而非的产品纳入了整治的范围。“也就是说,非药品冒充药品,包括一些保健品里面添加了药物成分,都可以以假药论处。”

      关于高敬德举报案件的调查本可到此终结,可事实并非如此。2011年5月,高敬德被告知方便时到杭州和保健品店“协商解决”。

      此后,记者曾多次跟随高敬德前往该辖区暗访,并多次买到类似假药。甚至在拥有药监局发放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正规药房、有“安全模范药房”称号的正规药店,也发现多种类似违规产品,经有关部门检测,均非法含有西布曲明、他达那非等成分。

      管理界定难,监管成“四不管”的灰色地带?

      记者的调查,引起了省、市两级药监部门对此事的高度重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副局长吴宁一表态称,无论仅仅是“见证”,抑或是主动“协调”售假者和打假者私了,都是一个“极其低级的错误”,并已责成杭州市药监局介入调查。而市药监局则明确表示,目前纪委已介入并开展调查,结果出来后,会给媒体、当事人和各方公众一个满意的解释和答复。同时,在上级部门的关注下,江干药监也已于近期向神龙保健品店的实际经营者发出了处罚听证通知书。

      “打假者是药监部门永远的同盟军。”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处长柳静波说,最近几年市药监局举报投诉中心每年接到的有效投诉均在100起左右,执法人员从这些线索里面发现了一批大案要案。他承认,高敬德举报的这一类假药情况比较普遍,鉴于此类产品在管理和界定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药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难题。

      首先是法律法规缺失。关于保健品管理的实施条例迟迟没有出台,类似的保健品应该如何审批、如何生产、如何监管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执法缺少强有力的依据。

      分段监管,也导致目前相关的执法主体不够明确。“还在田头的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监管,生产环节归质监,流通环节归工商,到了餐桌上,明确由食药部门监管。俞永明表示,往往会有一些不法分子有意识地规避法律法规,在部门监管的边界地带钻空子,这也给相关部门的稽查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据新华社电

    Tags:职业打假者 高敬德 造假者 药监局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1 条,得分 85 分,平均 85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回复] 1想想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1-08-30
    · “调解”又能怎么的?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