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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迟轩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1-09-02 10: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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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河北9月1日电(通讯员 迟轩)由于河北省赤城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李某某、王某某、许某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在伐前设记画号及伐后验收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渎职行为,致使该县雕鄂镇艾家沟村对角沟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近日,经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分别对河北省赤城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李某某、王某某、许某玩忽职守犯罪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被告人许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25日,村民王某(已判决)获得赤城县林业局核发的NO0079121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准许其在雕鄂镇艾家沟村对角沟抚育间伐油松3596株,采伐蓄积80.36立方米。赤城县林业局职工李某某、王某某、许某受雕鄂镇林业站的指派,前往作业地点对可伐林木进行标号,但李、王、许到达现场后未按照设计要求逐一标记,仅对坡跟处少量林木标号后即离开,村民王某便雇佣油锯工进行砍伐,砍伐过程中,李某某、王某某未按规定对采伐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砍伐作业结束后,二人在验收过程中未对砍伐林木进行认真清查核对,随即填具内容为采伐蓄积80.36立方米、采伐株数3508株,是按设计要求进行的林业采伐验收单,致使该林坡被大量砍伐。经赤城县森林公安局、赤城县林业局现场勘查和木材蓄积鉴定,村民王某某共砍伐油松9797株,计立木材积390.19立方米,其中超越采伐许可砍伐林木6201株,计立方材积309.12立方米。 

      赤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许某身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三被告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赤城县林业局出具工作表现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工作表现良好,请求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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