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河南宋基会以公益名义...
  • ››河南宋基会建巨型宋庆...
  • ››河南宋基会开展有偿捐...
  • ››河南宋基会两地产项目...
  • ››河南宋基会以医保项目...
  • ››河南宋基会承认向企业...
  • ››河南宋基会被曝借公益...
  • 河南宋基会以医保项目做资金池 3年资产30亿
    作者:佚名  来源:齐鲁晚报  发布时间:2011-09-05 08:20:22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河南宋基会所在大厦

      河南宋基会所在大厦  

      河南宋基会在短短3年时间(2008年至2010年年底),总资产就实现了从零到近30亿元的飞跃,这在全国两千多家慈善基金会中绝无仅有,创造了有史以来募捐善款速度上的神话。 

      更引人注意的是,以2010年为例,10亿元的捐赠收入中,有7.6亿元来自于国内自然人而不像其他基金会,主要的捐赠依赖于企业的大额捐款。 

      为何有如此之多的普通人,愿意将这笔钱捐给基金会进行投资增值?奥秘在于河南宋基会独创性的公益医保项目。 公益医保中心于2003年,由河南省卫生厅、民政厅、河南宋基会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河南宋基会投入,具体事务亦由河南宋基会承办。 

      一旦办理了公益医保后,持证人主要可以享受如下几项待遇:持证期间无论生病与否,每年有200元-300元的“资助金”,以及一次免费体检;如果生病,到指定医院就诊后,可享受10%的医疗费用减免,住院则可得到每天30元的补贴;若发生意外事故,还可获得最高30万元的意外事故保险赔付。 

      除了贫困群体,为公益事业做出过贡献即向河南宋基会进行捐赠的人,也可领取公益医保证。坊间流传,捐赠人“捐赠”一万元后,不仅可以享受公益医保待遇,还可在一年期到期后,领回一万元“本金”。 

      河南宋基会负责人对此坚决否认。他向记者强调,既然是捐赠,就不可能返还。 

      不过,早在2006年,河南新乡有媒体曝光公益医保运作模式,即市民捐赠一万元后可获得“公益医保证”,除享受医疗优惠,还有300元的医疗资助金,一年到期后返还一万元。 

      不可否认,河南宋基会通过此种方式募集了大量的捐赠资金,正是以这些资金为基础,宋基会建立了其投资的主要平台宋基投资。宋基投资成立于2001年,是河南宋基会专为资金保值增值而设。由于彼时政策限制,公募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因而宋基投资由河南宋基的秘书长及财务人员代持股权。而河南宋基会几乎将所有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权均委托给宋基投资运营,到2010年,委托投资规模达到了24亿。 

      宋基投资前期投资主要是向企业放贷,自2005年转向房地产业,并在2011年进入“收获期”。但基金会与宋基投资在财务上实为一体,河南宋基会多年来从资本运营中所获的具体收益亦不明确,舆论由此质疑宋基投资为“内部人公司”,投资收益去向不明。 

      各方反应 

      审计署已开审河南宋基会 

      河南宋基会在短短3年时间(2008年至2010年年底),总资产就实现了从零到近30亿元的飞跃,这在全国两千多家慈善基金会中绝无仅有,创造了有史以来募捐善款速度上的神话。 

      更引人注意的是,以2010年为例,10亿元的捐赠收入中,有7.6亿元来自于国内自然人———而不像其他基金会,主要的捐赠依赖于企业的大额捐款。 

      为何有如此之多的普通人,愿意将这笔钱捐给基金会进行投资增值?奥秘在于河南宋基会独创性的公益医保项目。 公益医保中心于2003年,由河南省卫生厅、民政厅、河南宋基会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河南宋基会投入,具体事务亦由河南宋基会承办。 

      一旦办理了公益医保后,持证人主要可以享受如下几项待遇:持证期间无论生病与否,每年有200元-300元的“资助金”,以及一次免费体检;如果生病,到指定医院就诊后,可享受10%的医疗费用减免,住院则可得到每天30元的补贴;若发生意外事故,还可获得最高30万元的意外事故保险赔付。 

      除了贫困群体,为公益事业做出过贡献———即向河南宋基会进行捐赠的人,也可领取公益医保证。坊间流传,捐赠人“捐赠”一万元后,不仅可以享受公益医保待遇,还可在一年期到期后,领回一万元“本金”。 

      河南宋基会负责人对此坚决否认。他向记者强调,既然是捐赠,就不可能返还。 

      不过,早在2006年,河南新乡有媒体曝光公益医保运作模式,即市民捐赠一万元后可获得“公益医保证”,除享受医疗优惠,还有300元的医疗资助金,一年到期后返还一万元。 

      不可否认,河南宋基会通过此种方式募集了大量的捐赠资金,正是以这些资金为基础,宋基会建立了其投资的主要平台———宋基投资。宋基投资成立于2001年,是河南宋基会专为资金保值增值而设。由于彼时政策限制,公募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因而宋基投资由河南宋基的秘书长及财务人员代持股权。而河南宋基会几乎将所有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权均委托给宋基投资运营,到2010年,委托投资规模达到了24亿。 

      宋基投资前期投资主要是向企业放贷,自2005年转向房地产业,并在2011年进入“收获期”。但基金会与宋基投资在财务上实为一体,河南宋基会多年来从资本运营中所获的具体收益亦不明确,舆论由此质疑宋基投资为“内部人公司”,投资收益去向不明。 

      河南成立联合调查组 

      本报讯 国内媒体针对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的报道,已引起河南省有关方面的重视。 

      据了解,由河南省省委牵头,省级统战、卫生、民政、审计等多个部门副厅级以上官员参与,已组成联合调查组,针对媒体报道,对河南宋基会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河南宋基会方面表示,在调查结果出台之前,不再对媒体进行回应和解释。 

      名词解释 

      河南宋基会 

      河南宋基会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省级公募基金会,旨在“继承宋庆龄遗志、募集发展资金、资助儿童文教、科技和福利事业”。其主管单位为河南省统战部,在河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理事长刘玉洁乃是原河南省副省长。 

      河南宋基会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之间并无上下隶属关系。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办公室9月3日下午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强调其同地方宋庆龄基金会“既无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也无经济方面的经营合作与往来”。

     

    Tags:河南宋基会 医保项目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