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西南证券原高管涉&quo...
  • ››举报西南证券董事长受...
  • ››西南证券董事长被实名...
  • 西南证券原高管涉"老鼠仓" 三年获利2000万
    作者:吴敏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1-12-25 09:53:50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西南证券原高管涉“老鼠仓” 获利两千万

      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称,该案涉及金额是近年来查处的行业之最

      本报讯 (记者吴敏)证监会昨日通报了多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当属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老鼠仓”涉刑第一案——西南证券原高管季敏波,因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获利约2000万元,目前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称季敏波该行为,可谓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公然违背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乌龙指”实为老鼠仓

      据悉,证监会是从一起“乌龙指”事件开始注意时任西南证券副总裁季敏波的。

      今年4月12日,景谷林业(600265)在开盘后不久出现较大跌幅,四千手大单使得该股股价瞬间跌至跌停板,随后又迅速拉起。后有媒体质疑这一瞬间的跌停究竟是“乌龙指”还是“利益输送”。

      证监会随后据此核查发现了隐藏在景谷林业背后的季敏波。当日“景谷林业”集合竞价开盘价为11.43元/股;集合竞价阶段前后,托管于上海、浙江、吉林地区的“孙某某”等9个账户以接近跌停价的 10.37-10.39元/股的价格区间申报买入“景谷林业”71.7万股;9点30分36秒,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以10.36元每股申报卖出景谷林业 44.98万股,与孙某某账户组成交36.18万股,占该笔卖出订单成交量的80%,导致景谷林业成交均价从11.43元/股迅速下探至10.37元/股。

      证监会调查后发现,前述买入的孙某某账户组,与季敏波存在关联关系。随后在7月26日对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立案调查。

      季敏波2008年9月进入西南证券,任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监理兼投资经理,案发期间有权下达西南证券自营账户操作指令,并可通过软件对该部门投资经理的股票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这一结果也说明,当时媒体质疑的“利益输送”说法成立。

      三年获利2000万

      在针对景谷林业的调查中,季敏波涉案金额仅500万左右,但证监会意识到这一案件可能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证监会随后从季敏波到西南证券任职开始,到调查开始为止,对相关账户进行趋同性分析。

      证监会最终核查发现,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利用职务便利掌握公司股票自营信息,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账户同期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卖相同股票40余只,成交金额约5000万元,获利约2000万元。

      调查仅用10天

      整个案件证监会从启动调查到最终调查终结,仅用了10天时间。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季敏波的“老鼠仓”行为,可谓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更是公然违背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与此前基金行业的老鼠仓相比,季敏波这一老鼠仓就盈利规模而言,远超此前披露的基金行业老鼠仓行为,为近年来查处的证券从业人员老鼠仓获利金额之最。

      证监会在10月12日将这一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仍在侦查之中。

      ■ 人物

      季敏波用亲兄弟账户做“老鼠仓”

      季敏波,1964年生,博士,中共党员,原西南证券副总裁,曾任东北证券上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等职。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信息显示,季敏波2004年获得证券从业资格。但其实际从业年限较证券业协会显示的更久远。从业以来他的经历一直与券商自营业务密不可分。

      《上海证券报》的报道显示,在2003年,时任东北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的季敏波在这一年使东北证券自营获得了16%的收益,当时他声称赚钱是靠团队研究和调研,随后季敏波在证券行业亦有不小的名气,最终一路升任东北证券副总裁。

      2008年A股达到最底部期间,季敏波转投西南证券,但仍坐镇上海指挥自营业务,这也使得证监会调查期间一度将注意力集中于西南证券大本营重庆。但其关联的老鼠仓账户中有其亲兄弟账户,使得证监会目光转向同为“季”姓并有自营下单权限的季敏波。(吴敏)

      ■ 背景

      证监会对内幕交易零容忍

      证监会近期动作连连,仅在昨日,证监会就通报了5起行业违法违规案件。

      事实上,自郭树清新任证监会主席以来,他在多个场合上表示,对于内幕交易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将“零容忍”。

      郭树清还曾痛批目前证券市场中现存的问题,他近期在参加上海公司治理论坛时指出,部分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存在大股东干预公司日常运营的现象,内部治理机构相互之间制衡作用发挥不充分;部分公司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存在内部人控制风险;一些公司股东行为短期化,缺乏长期投资理念,股权的变动通常伴随高中层专业人员流失和业绩剧烈波动。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影响到证券、基金和期货公司管理水平、经营业绩和市场竞争力,导致一些公司高管经营决策短期化,风险意识淡薄,“老鼠仓”、利益输送等问题时有发生,也制约了其业务和产品的创新能力。(吴敏)

      ■ 相关案件

      东北证券保荐代表涉内幕交易

      本报讯 (记者吴敏)证监会昨日通报了另一起2010年西南合成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泄露内幕信息和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其中再次出现保荐代表人涉内幕交易的情节。

      2010年8月,北大国际医院集团决定将其持有的北医医药100%股权注入西南合成实施重组。9月27日,西南合成发布重组停牌公告,10月26日正式公告披露了实施定向增发购买北医医药100%股权的重组预案。

      在此期间,东北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东北证券保荐代表人秦宣担任该项目的主办人和现场工作负责人。通过参加相关会议,秦宣获得重组消息后泄露给朋友——职业操盘手,周某。

      秦宣在内幕交易中共买入9万多股,交易金额140万元,获利23万元。

      证监会指出,秦宣作为保荐代表人,理应知道监管部门严禁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以及刑法对内幕交易的惩治措施,但其内心却缺乏应有的敬畏,不仅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本人还利用他人账户买入相关股票。

      此前最著名的保荐代表人涉案为中信证券原投行高管谢风华案。

      此外,证监会通报了阳光私募国贸盛乾涉嫌“抢帽子”操纵股价,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以及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们账户买卖证券行为等。


    Tags:西南证券高管涉老鼠仓 乌龙指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