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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兴南湖新区管委会原主任巨额受贿被判无期
    作者:佳剑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2-01-03 1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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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办事员到科长、镇长,再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新区管委会主任,王金明的仕途可谓一帆风顺。但随着权力的逐渐增大,他迷失在了金钱和欲望之中,最终落马。 

      2011年12月19日,王金明因受贿491.87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收下一套沙发开始走上贪腐路

      现年44岁的王金明,在32岁时任嘉兴市余新镇镇长,之后先后担任过余新镇党委书记,南湖区区长助理,嘉兴工业区常务副主任,南湖新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2011年4月21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在别人眼中,王金明是个手中握有项目的人,能拿到项目才能挣钱。为了拉近与王金明的距离,并借助他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益,一些人开始有目的地围在他的身边献殷勤。王金明在这种前呼后拥中渐渐飘飘然,从收“小意思”到收“大意思”,而“大意思”让他成了别人利用的工具。 

      王金明最早的一次受贿可以追溯到1999年,当时他刚任余新镇镇长不久,收下了包工头林某送的一套沙发。这套沙发作为一个不光彩的开端,直到案发前还在王金明家使用,见证了王金明在腐败泥淖中越陷越深的经过。

       以投资炒股为名向建筑商“借”钱 

      很多行贿人很早就认识了王金明,此后和他保持着长期联系,并和他家人的关系也搞得很好。这种熟悉给了他们行贿的借口。 

      前文说到的林某,逢年过节都要到王金明家拜访,除了送钱,还为王金明的妻子买裘皮大衣。一次,王金明提到自己的哥哥想借10万元炒股,林某二话不说便送给他10万元现金。而王金明也确实很照顾林某,先后帮他承接了余新镇政府食堂、嘉兴工业区道路等多项工程。 

      还有阮某,让自己的女儿做了王金明的干女儿,两家结了干亲,关系十分密切。后来,王金明到嘉兴工业区管委会做常务副主任,阮某听说工业区有大量的配套设施如道路、桥梁等工程要上马,便找到王金明,提出自己想参与工业区的工程建设。在王金明的帮助下,阮某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承接了平湖塘大桥及引桥工程。事后,阮某准备了30万元感谢费给王金明,王金明一开始推辞不要,但没过多久就以妻子要炒股为由,向阮某“借”了这笔钱。后来,王金明以想搞投资为名向阮某“借”了60万元,这次王金明还打了借条,但被识趣的阮某当场撕了。 

       即使没有投资照样得利 

      为了讨好王金明,行贿人挖空心思,除了送礼、送钱,还帮助他投资、低价买房。对此,王金明都是照单全收。 

      2005年,在嘉兴某装饰有限公司沈某的邀请下,王金明出资10万元入股嘉兴某大酒店,而沈某随即开具了入股20万元的投资款收据给王金明。在2006年至2010年,王金明每年按20万元的股份收取分红。也是在2005年,在沈某的邀请下,王金明出资5万元入股嘉兴某KTV俱乐部。在2006年至2009年,王金明每年收取“分红”。2009年9月该俱乐部停业,沈某便将5万元投资款退还给王金明,并另送现金10万元。

      2007年的一天,在王金明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沈某以“帮助投资港股收益”为名,送给王金明20万元。2008年12月,王金明用妻子的名义以286.2万元购买房产一套,低于市场价近80万元。 

      此外,出国考察和旅游也成为王金明敛财的好时机。2008年到2010年,王金明趁着去国外考察和旅游的机会,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的英镑、美元等。 

      王金明受贿案还有两名共犯——徐某和李某,她们都是王金明的情人。王金明对她们很是照顾,很多行贿人看准这一点,遇到事情并不直接找王金明,而是先和这两人搞好关系。 

      2009年,通过徐某的介绍,王金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汪某挂靠的公司中了标。而徐某也在不久之后收到了汪某送的90万元。2010年,徐某又帮助某公司副总叶某争取到了一个装修项目,并收了叶某的30万元。 

      对另一个情人李某,王金明同样“豪爽”。应李某的请求,王金明利用担任余新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在受让余新镇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中谋取利益。事后,李某收受了这两家公司负责人所送现金23万元及价值18.4万余元的轿车一辆。

       “以我为鉴,严把廉洁自律关”

      王金明从一名令人羡慕的领导干部到今天站在被告人席上,经历发人深省。 

      办案检察官说,纵观王金明案,其犯罪行为贯穿他走上领导岗位之后的十余年间,这反映了当前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的缺失。因为大权在握,王金明的人生观、价值观开始倾斜,贪图享乐、生活奢靡。而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他的私欲也开始膨胀,不再满足于自己的口袋装满。他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帮助身边的人们创收,包括和情人们相互勾结,共同致富。 

      庭审时,王金明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我从一名受人尊敬的领导干部沦落为阶下囚,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主要是自己以忙于工作为借口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没有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致法律观念淡薄,最终一步步滑向错误,酿成大错。平时对工作要求不严,公私界线不明,是非观念不清,违规投资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既害了自己,又害了家里人、亲朋好友。在生活中也缺乏约束,抵不住酒色的诱惑,犯下大错。希望我的教训能使广大干部警钟长鸣,以我为鉴,防微杜渐,严把廉洁自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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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Tags:嘉兴南湖新区管委会主任巨额受贿 嘉兴南湖新区管委会主任王金明 王金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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