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慎今年37岁,广东梅州市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深圳市龙岗区。2011年7月1日,张学慎因涉嫌行贿罪被抓获,7月15日被逮捕。2011年9月30日,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学慎犯行贿罪,向龙华区法院提起公诉。张学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12月14日下午,龙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
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被告人张学慎和唐光明、郭振明(均另案处理)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仁里村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亿城家园”。该项目位于海口市城西镇城西横路西侧,占地面积约2500平方米。为了能顺利建成该项目,张学慎等3名股东共同商量决定给时任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符海曼(另案处理)送钱,希望符局长给予帮助。
2010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张学慎通过邓敦丰邀请符局长到海口市南海大道“石山乳羊第一家”饭店吃饭。席间,邓敦丰介绍张学慎给符认识,让符关照他们的“亿城家园”。饭后,张学慎在饭店停车场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现金人民币15万元的两个蓝带酒盒放到符局长车上。符海曼收下后离开。之后,张学慎再次通过邓敦丰约请符吃饭,采取同一手段送给符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春节前,邓敦丰打电话约符海曼在南海大道四季华庭小区附近的一个路口见面,将张学慎准备的装有现金人民币20万元的蓝带酒盒和两个袋子放到符海曼车子后备厢内。符收下后离开。2011年春节后,害怕事情败露,符海曼约邓敦丰到海口康年皇冠花园酒店停车场,将现金人民币20万元放在一个袋子中交给邓敦丰,后由其退给了张学慎。
龙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学慎在违法开发“亿城家园”项目过程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45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3次行贿事实,张学慎对前两次行贿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第3次行贿是邓敦丰对张学慎等三位股东讲春节到了,要用20万元打点。股东同意后,他便将钱送给了符海曼,直到后来钱被退回后才知道。因此,他认为那20万元不应认定为行贿罪款项。其辩护人称,张学慎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违规投资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亿城家园”最终被依法强拆,未造成不良影响,因而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邓敦丰代表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仁里村经济社与张学慎、唐光明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书。2010年3月,“亿城家园”项目开工。2010年7月14日,城管队员在巡查中发现该项目没有办理报建手续,属违法建筑,便向该项目负责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破坏性拆除及拍照。立案后,又于同年9月10日再次下达上述二项通知,13日作出给予拆除意见报龙华区城管局审批。由于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亿城家园”属违法建设项目,被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停工并自行拆除。为了能顺利建成“亿城家园”项目,张学慎等三名股东共同商量决定给符海曼送钱疏通关系,前后分3次共同行贿45万元,其中20万元被符海曼退回。
3次行贿,张学慎辩称被退回的20万元不属行贿款项,但有证人符海曼、邓敦丰、唐光明等人证言相助作证,有龙华区城管局处理“亿城家园”的相关文书等证据。因此,法院认定,张学慎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龙华区法院认为,张学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违法开发“亿城家园”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现金人民币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张学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张学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