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县级人大被视为“大牌子、空架子”,人大领导职务也被视为“安置型”“闲差”。因此,一方面人大负有“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任务而监督权力行使不到位,另一方面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权力有时被滥用而人大监督无力。当前县级人大监督工作错位、越位、缺位问题突出。
(一)监督错位。一是领导体制上的错位。当前县级党委领导格局中,政府主要领导是党委第一副书记,而多数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委员,政府主要领导身份的双重性,导致了政府负责人领导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现象。二是思想上的错位。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是在党政领导岗位上到了一定年龄再到人大的,在思想上存在“人大是个空架子”,要权没权,要钱没钱,从事人大工作不像抓行政工作和经济工作那样实在,是“二线”,觉得人大是自己退休前的“中转站”和职业生涯中的“末班车”,实际上是不退休的“退休”,没啥前途可奔,该松口气了,从而产生了 “船到码头车到站”的心理和失落感,心理上不平衡,以致“进了人大门,没成人大人”,沉不下心来干人大工作,工作热情不高,即使在干也是应付“差使”,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作用。三是经费安排造成监督错位。县级人大机关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人代会经费以及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述职评议、代表活动所需经费,都需要政府审核拨付,形成人大监督工作依赖于政府的经费支持,导致监督主体服从客体,人大监督工作始终挺不起腰板。
(二)监督越位。我国宪法、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好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任免权。但有的人大常委会领导将自己置身于政府具体行政事务中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指挥长,并认为这是党委、政府对自己能力的信任,是人大作用发挥、地位提高的表现。本应是政府工作而由人大领导去组织实施然而需要人大监督的具体行政事务,还要由政府领导负责考核人大领导的工作成效,这种工作安排上的颠倒,导致监督者成了被监督者的监督对象,这种作法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其结果制约了人大执法检查、视察、评议以及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给人大监督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嘉禾强拆事件”就暴露出地方人大管了不该管、不能管、也管不了的事,代行了一部分行政职能,成了地方党委、政府的“挡箭牌”。
(三)监督缺位。一是监督手段缺位。当前县级人大监督工作概括起来为“三多三少”,即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针对性监督少;具体行政行为监督多,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少,尤其是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方式极少运用。二是对应该监督的事项缺位。有的认为人大名为权力机关,实为“代办机构”,权大力小,只不过是按法定程序走形式而已;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挑刺找茬”,是在给“一府两院”唱对台戏、找麻烦,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制约,影响安定团结,不利于工作的开展,顾居权而不为,导致人大监督职权无法理直气壮得到行使。三是对选举和任命干部监督缺位。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应当依法对“一府两院”中由它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当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对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命干部实施依法监督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事多,监督人少;抓基层监督多,抓同级监督少;监督部门干部多,监督领导干部少;监督副职多,监督正职少”的缺位现象。
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不力的原因很多,但主要还是从事人大工作同志主观上的原因造成的。
一、“无位”观念造成思想错位。一是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多数认为人大无所作为,都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大有退居“二线”之感,认为到人大可以“松口气”了,能不干的事尽力不干,非干不可的事草率应付,对监督工作缺乏积极性和创新意识。二是一些同志刚从党政机关调人大,认为自己长期在党政机关工作,工作经验和工作阅历已经很丰富了,能够对付人大工作,因此对人大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学习缺乏主动性和紧迫感,对人大工作特点和规律了解不多,在行使监督权上底气不足。三是人大工作的多数同志抱着“多种花少栽刺,留个人情好办事”的心理,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每天面对的都是原来的上下级、同事、亲朋好友,低头不见抬头见,没有必要那么认真,因此在工作中充当老好人,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上缩手缩脚,不敢理直气壮,视察检查、述职评议、工作评议评功摆好,对面上问题监督多,对实质性问题监督少。
二、权位意识诱发行为越位。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可是在工作实践中,县级人大的地位却不高,权力也不大,用钱要找政府,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依照党委推荐意图“老老实实”画圈圈,因此一些同志心里不平衡,刚从党委、政府领导岗位转到人大工作的同志总愿揽些行政事务觉得“实在些”,于是力图用实际行为去争取在党委、政府中的地位,以自己的有为赢得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可是在履职过程中由于没有严格依法,超出法律规定或违反法律程序,或者在行使职权时习惯地使用行政手段,行使职权超出了职责范围,造成人大工作越权越位。
三、担心越位导致监督缺位。一是一些同志在开展工作时怕超出职权范围,担心监督会影响“一府两院”的工作,怕监督会造成“越位”,使自己背上不服从党委领导、不支持政府工作的嫌疑,从而不敢大胆履职,监督满足于听听汇报,搞搞调研视察,满足于一般性地提提意见建议,对“一府两院”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缺乏主动监督意识和大胆监督理念,不敢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刚性监督手段,致使监督行为常常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尤其是遇到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发性事件,怕给党委、政府“添乱”,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消极等待有关方面自行纠正或上级处理。二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缺乏法律保障。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其监督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都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于监督法迟迟没有出台,虽然地方人大在实践中创造了一些监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但毕竟不是“尚方宝剑”,致使人大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情况大量存在。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在监督工作上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如同彭真同志讲的:“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吴邦国委员长指出:“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少而精、讲实效”,可谓破的之矢。《监督法》的出台,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必须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理直气壮地依法行使好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权,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
一、克服“无位就无为”旧观念,处理好监督到位与错位、缺位、越位的关系,积极履行职责。在新形势下,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应当有所作为,而且大有作为。我们要站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积极履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责。要坚决纠正“人大工作无地位无作为”的旧观念,切实增强积极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克服满足现状、畏难退缩、消极懈怠、怕得罪人、思前顾后思想,摆脱思想上的错位。对法律规定应该“一府两院”完成的工作任务,不能越位超前、替代政府过多插手置身其中,把精力放在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上,防止越位现象的产生。对法律规定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充分行使人大的法定职权,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干好法律规定的应该干的事,使人大监督权力行使到位不缺位。
二、克服“位低争高位”旧意识,处理好有所作为与不作为、乱作为的关系,依法履行职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是法律赋予的,不能任意拔高和随便降低。监督工作开展得好坏,几乎成为衡量地方人大工作优劣和地位高低的一条基本标尺。要坚决纠正认为党委重视不够导致人大地位不高,就产生要去与党委、政府争高低的旧意识,正确对待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的高低问题。要卸下怕“得罪”党委领导、自己背上“不服从党组织安排”的思想包袱,排除“监督政府就是为难政府”的思想杂念,牢固树立“依法办事争地位”的意识,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同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做到谋政而不扰政,监督而不添乱,当好同级党委、法律上的参谋助手,充当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好帮手,当好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排头兵。
三、克服“有位怕越位”旧思想,处理好依法监督与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关系,大胆履行职责。人大工作一个最主要的方面,就是通过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来体现和维护党的意图,实现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党的意图维护得好,群众利益保护得好,就会收到不严自威、有为有位的效果。我们要坚决克服“有位怕越位”的旧思想,大胆行使监督职权,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既坚持原则,又讲究方法,注重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抓监督,围绕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抓监督,围绕老百姓关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抓监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选准选好的监督事项要敢较真,敢碰硬,敢于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大胆运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着力增强监督实效。通过对群众牵挂的焦点问题、政府关注的难点问题、党委关心的重点问题进行监督,树立人大的法律权威,维护人大的法律地位。
作者系:重庆南川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