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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监会7年收商业银行监管费385亿元遭质疑
    作者:范传贵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1-06-10 09: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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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书面采访时透露,2004年至2010年7年间共向商业银行收取机构监管费57.74亿元,业务监管费327.95亿元,共计385.69亿元。

    今年3月27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银监会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函,要求公开2004年至2010年7年间,银监会向商业银行收取的监管费数额及去向。

    董正伟认为,银监会收取银行业监管费自2004年开始,而“商业银行向储户乱收费也正是始于这一年”,因此银监会“一边向银行收费,一边监管银行”这种模式的公正性存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让银监会“成了商业银行收费合法性的辩护代理人”。

    5月1日,银监会正式给董正伟复函,公开了历年监管费数据,并强调银监会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监管费均直接缴入国库,履职经费则按程序另外向财政部申请,且预算规模“不与银行业监管费收缴规模挂钩”。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银监会有关人士再次强调:“收取监管费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无必然联系,不会对监管公正性产生影响。”

    律师质疑收费监管公正性

    据银监会向《法制日报》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银监会从2004年起对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分别针对银行机构规模及业务规模对监管成本的影响而征收监管费用。其中,机构监管费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征收,业务监管费按照扣除实收资本后的资产总额征收。

    “我们注意到,银监会成立次年就开始收取商业银行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由此商业银行向储户乱收费也开始了。监管机构向被监管企业收取监管费用,监管的公正性便丧失了。银监会监管银行收费实际成了银行收费合法性的辩护代理人。”董正伟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了质疑银监会的起因。

    “我不反对向银行收取监管费用,但是收费机关不应是银监会。被收取监管费的银行往往都会通过收取储户费用来转嫁成本,如果这时候监管机构就是这笔成本的源头,那么就很难保证监管的公正性。因此,必须打破银监会收费监管银行的模式。”董正伟说。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董正伟提出:“既然最终这笔监管费都要划入财政,为何不直接从这些国有银行上交国家财政的利润中增加?任何人为地增加成本的行为最终都将促使银行将成本转嫁于消费者身上。”

    对于这一观点,在2004年监管费出台之初,清华大学教授李稻葵(微博)也曾直言,对银行监管是政府的职责,应由财政出钱,“银行监管代表的是政府对整个经济活动的利益进行监管”。

    银监会称不影响监管公正

    对于收费监管是否影响监管公正性,在答复《法制日报》记者的问题时,银监会强调:“银监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银行监管收费属于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银监会仅负责银行业监管费的具体执收工作,所收缴费用直接缴入国库,由中央财政并入国家财政总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统一分配和使用。”

    而对于履职经费划拨是否与监管费收取存在关联,银监会在给记者的回函中称:“全部通过‘中央部门预算’规范程序向财政部申请,预算规模根据日常运转和监管工作需要确定,不与银行业监管费收缴规模挂钩。因此,收取监管费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无必然联系,不会对监管公正性产生影响。”

    事实上,对于为什么要实行监管收费,银监会在2004年就公开作出过解释:

    首先,银监会认为,同财政拨款相比,实行监管收费“更能强化监管当局和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率观念”,有利于发挥被监管机构对监管当局的监督作用,促进实现有效银行监管。

    其次,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银监会称多数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实行了监管收费制度。“银监会实行监管收费制度将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并进一步迈向国际惯例”。

    第三,证监会、保监会成立后均实行了监管收费制度,此举可以使3个监管机构的做法保持一致,避免部门间的政策差异。

    商业银行收费是否合法

    在质疑收费监管的公正性外,董正伟还提出,目前商业银行收费项目过于繁多,而银监会并未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据了解,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据此,董正伟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发改委、银监会一起对商业银行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系统进行清理,“凡是没有经过3部委政府定价程序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对此,银监会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则提出,依据我国价格法律体系,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而我国《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银行卡年费、工本费、挂失费、跨行交易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及异地存取款费均属市场调节价范畴,由商业银行自主定价。因此银监会认为:“在遵循监管要求前提下,银行从自身成本、风险防范及经营策略考虑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除了相关法律规定外,对于商业银行收费的理由,银监会也表示理解:“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和商品时付出了经营成本,例如在向客户提供银行卡或存折时,需要支付银行卡或存折的材料费;在向客户提供电汇等跨行交易服务时需要向中间机构或清算组织支付费用等。”

    但银监会同时也表示,为维护商业银行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管理,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3部门联合,正在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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