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关注中国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江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郭...
  • ››山西省长不好当 孟学农真...
  • ››中央将接访上升为“规定...
  • ››SARS+溃坝 孟学农五年两...
  • ››媒体称网络舆论成中国政...
  • ››淳安县移山填湖大肆破坏...
  • ››河南老村长阻止耕地违规...
  • ››史上最背的高官——孟学...
  • ››九月中国问责风暴:19名...
  • ››纪委书记为啥住三年总统...
  • ››房产局长抽天价烟续:网...
  • ››让问责成为失职官员的制...
  • ››新闻"内参"与...
  • ››北京“豪宅”奥东18号降...
  • ››胥敬祥冤狱案申请国家赔...
  • ››北京开发商雇人扮演抢购...
  • ››公开惩处涉腐贪官显示中...
  • ››吉林四平市政府违法会议...
  • ››中纪委调整最高法院等多...
  • ››杨俊泽律师就冷国权贩毒...
  • ››四川理工学院出怪事!统...
  • ››张鸣:领导一怒狗掉魂
  • ››浙江湖州女副市长倪玲妹...
  • ››解密丹东市公安滥施酷刑...
  • ››陕西子长县政协常委出资...
  • ››人民监督网特稿:人民公...
  • ››贵州晴隆县一煤矿透水 6...
  • ››浙江千岛湖旅游风景区成...
  • ››法航失踪客机上有辽宁副...
  • ››最高法副院长:中国公民...
  • ››中国电信网络19日晚大范...
  • ››郑州拟出台规定 民告官案...
  • ››江西萍乡、广东深圳两地...
  • ››西门子搞腐败向中国官员...
  • ››住建部专家称公务员住房...
  • ››中央要求县长及书记每月...
  • ››记者称在湖南遭城管殴打...
  • ››党刊称突发事件越捂越炸...
  • ››地图上已搬迁的村落仍在...
  • ››把网络当成一种争取权利...
  • 相关文章
  • ››财富中心保安经理涉嫌...
  • 财富中心保安经理涉嫌非法拘禁受审 曾索要赔偿费
    作者:杨斯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1-06-30 13:04:4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因怀疑胡某、惠某二人盗窃财物,北京财富中心保安部副经理的许佳指使并伙同该写字楼保安部、消防部的7名工作人员一同非法拘禁二人达17小时。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在法院最大的法庭开庭,8名被告人的家属坐满了旁听席。上午9点40分,8名被告人列队被法警进入法庭。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家属因为情绪激动,在旁听席上大哭起来。法警当庭警告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干扰法庭的正常审理,该名家属才安静下来。 

      起诉书显示,8名被告人,除许佳为保安部副经理外,还有4名保安部主任,1名保安部中控员,1名保安主管,1名消防部主管。 

      庭上,据本案第一被告人许佳讲述,2010年11月26日,他所在的北京财富中心楼内的一施工方告知他,施工方在楼内丢失了一个重要的设备,希望他能帮忙找出窃贼。许佳答应帮忙,并向手下人交代查办此事。下午,他在与部门其他同事赶往饭馆的途中时,接到了部门当值人员电话称,施工方已经抓到了胡、惠两名窃贼。在电话中,他告知此人将这二人带到保安部办公室审问。 

      当晚12时许,许佳等人返回财富中心的保安部办公室。在他的示意下,胡、惠二人被分开问话。审问之初,胡、惠二人并不承认他们偷盗了施工方的设备。后在许佳等人的殴打之下,胡、惠二人最终承认了盗窃事实,并答应给施工方三万元的赔偿费。 

      证人证言显示,当晚,许佳方面的人给胡、惠的家人打电话索要赔偿费。家人在电话中听到了胡、惠二人遭殴打的声音。2010年11月27日,凑不齐赔偿费的家人向警方报案。 

      当天中午,警方来到北京财富中心将胡、惠二人解救出来,许佳当时嘱咐参与审问的人不要跟警方提索要赔偿费的事情。 

      后经鉴定,惠某身体受损,属轻伤;胡某胸部左侧的第8、9肋骨骨折,属轻伤。随后,八人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许佳、董燕山、于波、庞振、马艳伟、石新卫、董立刚、李刚等人使用暴力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庭上,8名被告人表示认罪,并会积极赔偿受害人。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Tags:财富中心 保安经理 非法拘禁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