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摘要(共 8 条,得分 695 分,平均 8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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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楼 王国印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2-10-11
· 2012年8月26日,市委市政府指使市信访局工作人员曹丙巨等3人进京违法截访,已解决我的问题为名,强行把我拉到叶县训诫所,27日上午,县委县政府指使雇佣镇政府副镇长张国营杨小方等3人,派出所长朱卫东等
[回复] 7 楼 王国印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0-04-13
· 尊敬的记者和网友您好,请您帮帮我吧,2002年11月16日19时许,许清喜驾驶豫f-51066农用三轮车将我父亲王太坤撞死后并驾车逃逸,县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晓峰枉法向法院指控,收取的伪证,颠倒黑白,将
[回复] 6 楼 王国印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0-04-13
· 2009年5月份,我通过平顶山文艺电台认识的女朋友王淑敏,聊了一段时间后,我打王淑敏的电话,王淑敏没有接,有个自称王淑敏的同学的电话,我说交个朋友行不行呀,她说可以呀,我说你贵姓呀,怎么称呼呀,她说姓
[回复] 5 楼 王国印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0-04-13
· 2007年5月28日,县委政府及镇政府指使雇佣镇派出所民警兰芳,镇政府工作人员詹林波,叶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徐秋波,进京违法截访,以解决我的问题为名,把我强行拉到叶县人民法院,5月29日上午,院长王昆阳
[回复] 4 楼 王国印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0-04-11
· 2009年10月6日,县委政府及镇政府指使雇佣镇信访办主任乔俊豪,通讯员杨小方,进京违法截访,以解决我的问题为名,把我骗到安阳,乔俊豪强行扣押了我的身份证,9日下午,村支部书记万建民等4人强行把我拉到
[回复] 3 楼 王国印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0-04-11
· 2009年5月15日至6月5日,叶县的赵俊辉以交友为名,诈骗我4700元我已报案了,至今派出所未处理,希望记者和网友看完之后 ,帮帮我转发,在此我就谢谢您了。我叫王国印,电话;1551609
[回复] 2 楼 贵阳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09-02-03
· 现在这世道无公理可言
[回复] 1 楼 人民!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09-02
· 一审二审同流合污,是一丘之貉。
《人民监督网》的记者:你们好!
我叫郑学敏,男,1961年4月出生,家住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贤墓村,电话 0571-64899023 。我要投诉淳安县法院威坪法庭审判长洪来兵枉法裁判非法剥夺公民伤害赔偿权益,造成了我及我儿子重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负担,请求《人民监督网》调查报道,还我公道。
我儿子名叫郑翀 ,是淳安县威坪中学学生。2005年1月3日早晨,我儿子走进教室读书后发现自己锁住的抽屉锁被打开,抽屉里的100元钱被偷。我儿子立即向班主任卢德明报告。同时还有三位同学也发现教室抽屉里的钱被偷并报告卢德明。卢德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有同学怀疑是同班郑鹏飞和毛龙祥同学偷的,他俩就报复我儿子。1月5日傍晚,在教室里毛龙祥强行拉我儿子出去玩,拉到教室门口的时候,被在此等候的郑鹏飞用脚拌倒,使我儿子被当场摔成重伤,1月6日经威坪中心卫生院诊断我儿子右髋部软组织损伤。在住院期间,我要求学校解决部分医疗费,学校不但不肯,有几位老师态度粗暴想要打我。因家庭经济困难,只得借钱给我儿子医治,住院四十多天,共化去医疗费15718.53多元,因伤势严重不能上学,因此在家休学一年。我多次要求学校处理,但学校一直不予处理。最后学校答复说与学校无关,如不服可以去告,但要告学校就要开除我儿子。事后,我儿子说,郑鹏飞原来经常说付校长徐跃进是郑鹏飞的亲戚(叔叔)。另得知淳安县法院法官郑红进是郑鹏飞亲叔。
2005年8月3日,我通过农村社会医疗保险报销了医疗费5175元,村里扣除40%即2070元,我实际得到3105元。
为了保护我的合法利益,我依法雇请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志来为我的委托代理人。但唐志来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我要求追究郑鹏飞和毛龙祥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学校承担连带责任,但唐志来不同意追究学校的责任,他说我儿子还在该校读书,会有影响的,也不同意追究郑鹏飞和毛龙祥的刑事责任,说他们年龄没有到。他在起诉状上要求被告赔偿的医疗费已经扣除农村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5175元,实际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是10543.53。当时我提到应该赔偿15718.53元医疗费。他说在开庭的时候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再提出来照样会赔偿我的。因他是律师,我总认为他比我懂法,我就相信了他。2006年5月10日,我依法向威坪法庭递交起诉状,要求被告郑鹏飞和毛龙祥赔偿我儿子被伤的医疗费10543.53元、交通费24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住宿费72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父母陪护损失3064.36、已付休学期间的半年学杂费1700、重读高一一年的直接财产损失12254元,另起诉费2269元由二被告承担,以上共计58567.89元。
一审中我们已强调提出,对诉讼的赔偿要求重新修改,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应该赔偿的医疗费不应扣除已报销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5175元。审判长洪来兵违背法律规定偏向二被告说“民事诉讼人身伤害赔偿要依据医疗费的原始票据。”一审休庭时,我看见洪来兵到郑红进办公室,出来后洪来兵问我“伤害赔偿15000元要不要?”我回答说“由你判吧!”庭审结束后,唐志来对我说“我们所讲的话在庭审笔录里都已记载,你放心吧,如果一审不服还有二审。”他就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我也跟着签了名。
但是,威坪法庭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在2006年8月6日(2006)淳威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上,只判决二被告承担各种费用11500.68元,另外还要我负担案件受理费1709。我对该判决不服,并向杭州市法院起堤上诉,但杭州市法院竟然维持原判,令人不服。我于2007年1月11日向浙江省检察院递交申诉状,但至今没有收到答复。一审二审认定“对此费用自动放弃”与事实不符,因为我的起诉状和上诉状以及律师的代理词上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放弃”。(2006)淳威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中明显违犯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威坪法庭的错误判决,造成了我及我儿子重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负担。后来,我到淳安县法院去复制庭审笔录,这才知道庭审笔录上没有我和律师“强调提出对诉讼要求重新修改”的内容。我不得不怀疑我用钱雇用来的律师唐志来已与郑红进和洪来兵二法官串通,对我做出不利的行为。
上述事实说明,淳安县法院威坪法庭审判长洪来兵在我的人身赔偿民事诉讼过程中,枉法裁判非法剥夺我的伤害赔偿权益,我曾多次向有关控告要求处理,但毫无进展。现向《人民监督网》投诉,请求调查报导,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投诉人:郑学敏
二○○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