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关注中国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江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郭...
  • ››山西省长不好当 孟学农真...
  • ››中央将接访上升为“规定...
  • ››SARS+溃坝 孟学农五年两...
  • ››媒体称网络舆论成中国政...
  • ››淳安县移山填湖大肆破坏...
  • ››河南老村长阻止耕地违规...
  • ››史上最背的高官——孟学...
  • ››九月中国问责风暴:19名...
  • ››纪委书记为啥住三年总统...
  • ››房产局长抽天价烟续:网...
  • ››让问责成为失职官员的制...
  • ››新闻"内参"与...
  • ››北京“豪宅”奥东18号降...
  • ››胥敬祥冤狱案申请国家赔...
  • ››北京开发商雇人扮演抢购...
  • ››公开惩处涉腐贪官显示中...
  • ››吉林四平市政府违法会议...
  • ››中纪委调整最高法院等多...
  • ››杨俊泽律师就冷国权贩毒...
  • ››四川理工学院出怪事!统...
  • ››张鸣:领导一怒狗掉魂
  • ››浙江湖州女副市长倪玲妹...
  • ››解密丹东市公安滥施酷刑...
  • ››陕西子长县政协常委出资...
  • ››人民监督网特稿:人民公...
  • ››贵州晴隆县一煤矿透水 6...
  • ››浙江千岛湖旅游风景区成...
  • ››法航失踪客机上有辽宁副...
  • ››最高法副院长:中国公民...
  • ››中国电信网络19日晚大范...
  • ››郑州拟出台规定 民告官案...
  • ››江西萍乡、广东深圳两地...
  • ››西门子搞腐败向中国官员...
  • ››住建部专家称公务员住房...
  • ››中央要求县长及书记每月...
  • ››记者称在湖南遭城管殴打...
  • ››党刊称突发事件越捂越炸...
  • ››地图上已搬迁的村落仍在...
  • ››把网络当成一种争取权利...
  • 相关文章
  • ››山东一纪工委书记私费...
  • 山东一纪工委书记私费公报获刑 洗脚盆都报销
    作者:余东明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1-07-28 08:49:4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个人购买的摄影器材、笔记本电脑,甚至跑步机、洗脚盆,一一在单位财务报销——山东省临沂市临港产业区原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李忠余把单位当成了“自留地”,最终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李忠余受贿、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李忠余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视单位为“自留地”

    今年51岁的李忠余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饱尝农村生活的艰辛,经过自己的努力,考入师范学校,毕业后在农村从事教育工作,1986年7月调乡镇任宣传委员、党委副书记,开始了自己的从政历程。李某先后在乡(镇)任乡(镇)长、党委书记,2003年3月调国土资源局任局长、党组书记;2009年7月调临港产业区任党工委书记、纪工委书记。

    据办案人员介绍,李忠余喜欢摄影,他对购买摄影器材、数码产品情有独钟。

    1997年,李忠余担任莒南县团林镇党委书记。那年秋天,李忠余与财政所长一起到临沂出差。李在一家摄影器材公司花了7000多元买了一台摄像机,还有录像带、电池、转换带,在财政所报销后予以侵吞。

    在财政所,办案人员发现,这些摄像器材是用一张7685元的液化气发票报销的。

    2001年6月,李忠余在担任莒南县洙边镇党委书记时,和镇里的经管站长到临沂联系购买电脑事宜,他看中了一台数码相机,就买下来在经管站报销了。

    2003年2月,李忠余将个人购买的价值1.7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在洙边镇财政所报销。

    2003年11月,李忠余担任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时,县政府组织部分人员到韩国考察,他安排财务科长杨某兑换5000美元。

    杨某来到中国银行临沂支行兑换时,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换的钱太多不好弄。她便来到银行门口的黑市用4.53万元人民币兑换了5000美元。由于没有发票,杨某来到华都大酒店,开了3张会议食宿费的发票。

    李忠余从韩国回来后,把剩下的2500美元给了杨某。杨某说:“不行就放在你那里吧,以后再出门就不用换了。”李忠余让她放着,此后不久,杨某就用李忠余家属徐某的名义把钱存在一个定活两便的存单上,并送给了徐某。

    2008年7月,李忠余将个人购买的价值4550元的照相机在莒南县国土资源局账外资金中报销。

    公章上刻“审”字

    2004年10月,莒南县国土局成立山东金田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运作资金由国土局提供,金田公司是国土局下属的集体企业。2007年10月,李忠余利用担任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将购买的价值1.18万元的照相机及附件在该公司报销。

    同年11月,李忠余在北京五棵松附近的摄影器材服务部购买了鱼眼镜头、滤镜等摄影器材,共计8853元。李忠余安排司机开了办公用品、电脑耗材、数码硬盘等物品,目的就是“回来报销的时候好处理,再就是以后审计的时候好说”。

    2007年11月,李忠余在临沂市桃园购物广场购买了一套价值4680元的西装,以办公用品的名义在金田公司报销。2008年9月,李忠余购买了一套8650元的西装,以耗材的名义在金田公司报销。

    此外,李忠余还将购买的跑步机、洗脚盆以其他费用的形式在金田公司报销。

    2009年,李忠余购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6汽车,把装饰汽车时花的7296元在该公司报销。

    原来,山东金田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虽然名义上是一个公司,但该公司实际上还是国土局的一个下属部门,局里统一管理,所以处理账务和报销费用都必须由李忠余批准。一开始,李忠余签字批准。2007年4月份以后,莒南县纪委对李忠余调查后,李忠余就不签字了,改为盖章。他刻了一个“审”字,平时自己保管,如有账务、费用需要处理,就盖上这个章,财务科就可以处理账务、报销单据了。

    暗示标底收贿赂

    山东金田土地开发公司是股份制公司,孙某任经理。为了和李忠余搞好关系,孙某可谓费尽心机。

    2005年春,国土局家属院分新房,李忠余分到新复式楼房后,孙某送给李忠余6000元钱,作为新房装修费用。

    2006年年底快过春节了,孙某准备好8万元钱,用李忠余家属徐某的身份证号码存了一个8万元的活期存折,随后就来到国土局老办公楼徐某的办公室,对徐某说:“这几年我在金田公司搞工程,也挣了一部分钱,很感谢李局长和你对我个人的支持。”说完就把8万元的活期存折给了徐某。

    据孙某供述,几年来,他承揽了不少国土局土地整理的工程,当时虽然也是公开招标,但李忠余暗示了好几次标底,因此他干了不少土地整理的活,挣了不少钱,在这件事上他比较感激李忠余,所以才给徐某送这8万元存折。

    其中有一次,筵宾镇有大约5000来亩的土地整理项目。在招标之前,孙某打电话给李忠余说:“投标的事心里没有底,到底按照多少钱一亩来投?”李忠余就跟孙某说:“大约按一亩280到290元钱算就行了。”结果他按照李忠余说的,中了5000来亩的土地整理项目,同时还中了一个农田水利项目。

    购烟券照收不误

    李忠余收受购物卡(券)、银行卡有31人(次)之多。令人惊奇的是,里面还有一张购烟券。

    李某自己开了一个碳酸钙的厂子,听说临港区李忠余分管土地、矿山这块,就想认识一下他,询问一下办理开矿延续手续的问题。去之前,他在莒南县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张5000元的烟票。

    2010年春节前一天,李某和介绍人开车去国土局家属院李忠余家。在介绍人介绍过后,李某说以后请李书记多支持,过节了给李书记买点烟抽,然后就把购烟券放在李忠余客厅的茶几上。

    在得知纪委调查自己时,李忠余及其家属退还了收受的部分贿赂。

    一审判决书认定,2000年年底至2010年春节,李忠余在担任莒南县洙边镇党委书记、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临沂市临港产业区纪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购物卡、购物券、现金等共计24.1万元;1997年12月至2009年6月,李忠余利用担任莒南县团林镇党委书记、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临沂市临港产业区纪工委书记的职务之便,采用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14万余元。

    案外人语

    公费报销本是机关财务支出的一种重要形式,但近年来出现了愈演愈烈的私费公报现象,而且已经成了机关财务管理中的一个大“黑洞”。

    造成机关单位私费公报的主要原因,是财务管理的混乱。要杜绝这一“黑洞”,就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推行机关单位的民主理财制度,实行财务开支的公开、公正、公平。


    Tags:山东纪工委书记 私费公报 洗脚盆报销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