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经济组织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目前一些非公经济组织并不是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获取经济利益,而是通过投机、寻租等手段来达到目的。来自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调查显示,非公经济组织犯罪近年来呈现上升态势。
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共查办非公经济组织犯罪案件19件,案件涉及罪名主要为单位行贿,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其中单位行贿案件8件8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7件23人,
行贿数额巨大,受贿多为“一把手”
单位行贿,在非公经济组织犯罪中最为多发,其特点明显:
行贿金额巨大。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查办的8件非公经济组织单位行贿案件中,行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件,其中800万元以上的2件。如北京淘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讯,为感谢时任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监测与统计处处长沙志刚在该公司参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投标资格考试时泄露考试内容,并为该公司承揽相关项目等事宜提供帮助,以股份收益的名义,多次给予沙志刚贿赂款共计840余万元。
行贿对象绝大多数为相关职能部门的“一把手”。8件非公经济组织单位行贿案件中,受贿人担任国有性质单位或者部门“一把手”的有7件,这些部门或岗位往往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
行贿人给付钱款名目繁多、手段隐蔽。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中,多以现金方式给付,且行贿方的贿赂行为并没有特别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是通过细水长流式的“人情往来”谋求与受贿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真实目的是为以后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打通道路;而在行贿数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中,贿赂行为往往以“咨询费”、“代理费”、“股份收益”等名目,通过第三方公司进行。如北京天瑞泰和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金奎,为使其公司代理的深圳同方融达科技有限公司在2002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产品选型项目中顺利中标并分配到较好的销售区域,先后6次以给相关公司“咨询费”的名义,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原副处长刁维列行贿184万余元。
涉税案件查办存在问题,应引起重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是非公经济组织犯罪的另一重要类型。检察机关发现,查办此类犯罪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侦查机关往往只认定个人犯罪,而没有对单位犯罪移送审查起诉。如五洲公司、恒宇公司、华峰公司及王占立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案中,侦查机关除将华峰公司作为犯罪主体外,其他两家公司均是按照自然人犯罪移送,后经过公诉部门审查,追加起诉了五洲公司及恒宇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
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难以界定。如五洲公司、恒宇公司、华峰公司及王占立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案中,三家公司共涉及20名犯罪嫌疑人,其中12名分别属于三家公司招聘的员工,在公司中负责具体的工作,领取固定的工资,属于公司中的一般员工。上述人员主要从事两方面的工作,一类是具体的业务工作,如打票、转账、填写农产品凭证,另一类是会计,主要从事做账和报税。如何认定上述人员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多种原因致非公经济组织铤而走险
据办案人员介绍,非公经济组织犯罪,既有政策、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其自身存在的问题。
就政策、制度方面而言,我国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尚未完全建立,对非公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还不够大。一方面,非公经济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税收、融资、项目采购等方面缺乏必要的政策扶持,相比国有企业处于明显弱势地位,为增加竞争筹码,一些非公企业选择铤而走险,以贿赂作为突破口。另一方面,相关制度不完善和执行过程中的偏差滋生了寻租的土壤,当某个领域中通过暗箱操作获取经济利益的潜规则盛行时,非公经济组织通过正当途径拿不到本该从市场上获得的资源和机会,就会选择采用不正当手段去竞争,并把它当做正当经营风险的一部分。
就非公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而言,绝大部分行贿人对行贿行为持“非罪”化认识,通过“走捷径”排斥同业竞争已成为行业“潜规则”。部分非公经济组织价值观扭曲,短期逐利行为泛滥,不遵守基本的商业精神,没有社会责任感,权钱交易被视为正常的逐利途径。一些非公经济组织在同业竞争中胜出,并不是通过提高自身水平、提高产品质量等正规合法途径,而是通过行贿的手段,获取项目承揽权或销售机会等,市场竞争变成了暗箱操作的竞争。如北京恒信恒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耘,为使其公司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系统、IT基础设施、网络安全运行维护项目以及其代理的相关公司在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金融税控收款机选型项目中顺利中标,向时任北京市地税局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中心主任的刁维列行贿980万元。
此外,监管缺失也是非公经济敢于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在非公经济组织内部,部分企业由于规模小,人员少,内部没有建立纪检组织或者廉政监察机制,其经济活动和资金运行完全由自己掌控;另一方面,对非公经济组织缺乏明确的外部监管机构或部门,导致非公经济组织的经营者、管理者缺少必要的刚性约束。
加大打击力度,助推行业自律
办案人员介绍,现行刑法对单位行贿入罪门槛较高,量刑偏轻,且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同时,贿赂案件取证难,定罪多依赖行贿人供述,因此侦查机关常常为将受贿案证据做实,而对提供证据的单位行贿者采取宽松政策。同时,社会对单位行贿行为通常持更宽容的态度,认为是不得已而为之,甚至认为是一种礼尚往来,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偏失。
办案人员认为,应加大对单位行贿的打击力度,“一要从立法上降低单位行贿罪的入罪标准,并在量刑上从严处罚,提高对企业和责任人的罚金额度;二要加强行刑衔接,建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达不到立案标准的行贿行为,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法规进行处理,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中发现的行贿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
检察官同时建议,完善市场环境,加强对非公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畅通融资渠道,对符合政策导向的非公经济组织从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重大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等项目,实行阳光操作,为非公经济组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将行贿档案查询拓展到工程招投标之外的各个领域,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建立非公经济领域企业行贿“黑名单”制度,严肃查处非公经济组织行贿案件并进行曝光,助推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