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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石棚沟金矿:怪事...
  • 吉林石棚沟金矿:怪事多多
    作者:董长征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06-06-21 22: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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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有关采矿权不能擅自对外承包的规定,为什么在这里却成了一纸空文?有关部门热衷于搞承包的背后,是怎样的“算盘”?拍卖矿山国有资产,为何连采矿权一并转让.

    违法的金矿承包合同书

        吉林省辉南县石棚沟金矿区位于长白山脉上的大山深处。记者之前多次来过这里,留下的印象是:虽有几处不起眼儿的金矿作业井口,但茂密的森林、清澈的溪水、肥厚的植被和鸟语花香,才是这里的“主旋律”。一个仅有30多户农家的小山村(金山屯)坐落其中,宛如画卷上的世外桃源。

        然而,近日,当记者再次来到这里的时候,却大吃一惊:环绕金山屯的山坡上,树木被大面积砍掉,露出黑乎乎的采矿井口,小山一样的灰白色矿渣堆积在山上。有的井口正在生产,机声轰鸣,卡车隆隆;有的井口虽暂不生产,但也被采挖者用大门紧关起来;有的井口已废弃,但周围环境却已经被破坏得无法恢复……远远望去,这方原本靓丽的秀美山川,到处被贴上了永远揭不掉的大块的“牛皮癣”。

        短短几年时间,私挖滥采让这里变得面目全非!

        一度,所有矿井都承包出去了

        记者在采访中得到的一份吉林省通化市国土资源局2004年10月作出的《吉林省辉南县石棚沟金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许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该矿何以被如此疯狂滥采:该《报告》核实该矿区的“资源储量C+D级矿石量12.8万吨,金金属量1389kg”。

        该金矿始建于1987年,到1998年时已相继有0号、1号、2号、3号、4号5个主要采矿井口和一个选矿厂。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下发242号令,规定在1999年12月31日前,全国所有矿山都要依法进行重新申请登记换发证照。因该金矿大都是一些群采小矿,达不到文件规定的规模要求,于是在将矿井合并后通过了重新登记审核。

        国务院242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不允许擅自将采矿权以承包形式转让。然而,记者采访了解到,早在1999年,作为金矿的管理者,吉林省辉南县政府就开始了一系列的对外承包活动。到2003年春,各井口已全部被非法承包,非法开采、国资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由此而加剧。

        以2号矿井为例,该矿井的承包人为外乡人丁某,为了尽快收回承包的成本,丁某开始了竭泽而渔式的私挖滥采。他们并不遵守所谓“承包合同”规定的采挖范围,而是越过界线漫山遍野“找金子”,到处打井挖洞出矿渣,把一座好端端的山搞得千疮百孔。当地群众就丁某私挖滥采行为多次向辉南县国土资源部门举报,但都没有下文。

        2003年12月,在群众不断举报下,上级单位通化市国土资源局对石棚沟金矿下达了《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指出:石棚沟金矿未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批准,就把金矿承包给丁某“是非法承包,私挖滥采行为”。《告知书》根据国务院242号文件查封了2号井及其附近的多处井口,在对石棚沟金矿罚款3万元的同时,责令其“办理审批手续、终止合同,立即停止采矿行为”。稍后,通化市国土资源局又下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勒令石棚沟金矿全面停产。

        然而,处理决定并没有得到执行,在交了6000元罚款后,2号井被私自启封。

        “由于县政府有关部门没掌握好政策,就误发了一些采矿许可证。后来在落实有关法规时,又出现了一些失误,失误之一就是没有及时给那些不符合条件的矿井下达取消通知单。”原辉南县黄金公司经理、石棚沟金矿矿长许世君对记者这样说。

    承包:“原动力”与“后遗症”

        辉南县有关部门果真像许世君所说的,仅仅是“没掌握好政策”吗?据记者了解,自国务院242号令明确规定不允许擅自将采矿权以承包形式转让以来,辉南县政府对石棚沟金矿至少进行过三次规模不等的对外承包:

        第一次是1999至2001年,长春一伙人承包了该矿3号矿井,但由于技术原因,漫山遍野打出了大堆大堆的废矿石后,金脉(地下金矿石的贮藏脉络走向)却给打没了,再加上重大安全事故,不得不扔下矿山,赔本走人。

        第二次是2002年初,县政府主动找到退休工人张广有,再三要求他承包了3号矿井和选矿厂。

        第三次是2003年春,县政府与当地农民杨连和、温培基、佘永祥分别续签1号、2号和4号矿井的承包合同。

        2005年8月初,县政府单方停止了与第二次承包者的“合同”,否认给予第三次承包者的“承诺”,并把整个金矿卖给了外地人田某夫妇。

        辉南县有关部门为什么乐意不停地搞承包?从承包者张广有的说法里可见一斑:“2002年初,县民营局主管企业的副局长来找我,要求我承包3号矿井和选矿厂,开始我不愿意,他就三番五次地来找我谈条件,最后我们签了合同。因为他们急于用这笔承包费来买超标轿车享受,所以合同期虽然5年,每年上缴承包费7万元,但他们两年内就收了我23.2万元。”

        4号矿井原承包者佘永祥向记者道出愤懑:“国家有矿井不许对外承包的规定,我们不知道。现在根据政策不让我们干了,我们没意见。可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不让我干了,应该对我的投入进行补偿,可我一分钱都没得到。”

        由于没有得到补偿,一些原承包者被迫到处上访告状。通过拍卖得到金矿固定资产的田某夫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对有关部门的一些做法也颇有微词:“既然把金矿卖给我们,就要卖得明白。现在倒好,弄得我们整天也不清净。”

    从承包到拍卖:私挖滥采变本加厉

        4号矿井原承包者佘永祥告诉记者,2004年4月初,县民营局、黄金公司通知各矿井主,说石棚沟金矿将进行资产转让,全矿已作价164万元,让他们投标,并让每个矿井拿出5万元作为前期复核评估费用。然而,“交订金后,有关部门却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2005年春又偷偷与别人签订了230万元的卖出协议。在资产未正式移交、价款未到财政账户的情况下,将全矿所有证照、公章、资料等都给了对方。”

        据了解,由于石棚沟金矿的营业执照在2003年和2004年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吊销。2005年将全矿固定资产出售给田某夫妇后,辉南县工商局于同年9月30日将其重新注册为“汇宝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宝公司”),法人代表为田某的妻子刘某。

        需要说明的是,“汇宝公司”只是拥有石棚沟金矿的固定资产,而没有探矿权和采矿权。也就是说,石棚沟金矿的资源仍然属于国家,“汇宝公司”不能随便采挖金矿。

        然而,记者近日在刘某的办公室查看了她目前使用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黄金开采证、环保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一些相关证照后发现,除工商营业执照是汇宝公司的以外,其余都是原石棚沟金矿的。也就是说,辉南县政府有关部门以拍卖固定资产为名,连同采矿权也一并转让了。

        有了“护身符”,田某夫妇自然有恃无恐。从去年10月初至今,他们一直在矿区肆无忌惮地私挖滥采,疯狂盗取国家宝贵的黄金资源。据当地群众估计,他们已偷采盗挖金矿石2000余吨,全部销往外地。记者在离矿区几公里外的希望小学操场上,看到了他们暂放在那里等待外运的几百吨灰白色矿石。

        早在2005年10月,吉林省政府就向全省下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查处内容主要是:“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等等。然而,对汇宝公司的行为,没有任何部门出面干涉过。

        辉南县主管工业的副县长陈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解释:“当然要允许人家使用原石棚沟金矿的手续进行采矿生产,要不人家花大钱买你那一堆设备干啥?”当记者问陈副县长现在“汇宝公司”到底有没有“采矿证”时,他的回答是:“我也不太清楚,好像正在办。”

    矿山,危机四伏

        有一个细节不能不提:张广有2002年与石棚沟金矿签订的承包合同,竟然在辉南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这本是个违法的承包合同,但却有了法律的“保护”,县政府2005年准备将金矿卖掉时,他的合同期限尚有19个半月。于是,辉南县有关部门在与田某签订的合同里,有了这样的条款:“甲方与张广有签订的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乙方必须保证原承包人张广有生产经营期限为19个半月,即2005年8月3日至2007年3月15日止。”以此来“安慰”张广有,让他不要对外声张。

        事后,当张广有果真要按照合同组织生产的时候,主管此事的副县长却一百个不准,理由是“万一和现在的承包人发生冲突,死了人怎么办?”张广有一直未能进矿组织生产,但他的几个儿子、女婿却很难再忍这口气,决心要组织人把矿井再夺回来。

        记者感到,双方已剑拔弩张,发生恶性冲突的可能性正在进一步加大。

        对记者的到来,田某夫妇也很敏感。“你们没有独立的采矿证,知不知道用石棚沟金矿的手续是不允许的?”对于记者的提问,刘某的回答是:“我们是与县黄金公司合作。”但据记者了解,辉南县黄金公司去年10月就改制改“黄”了。记者又问矿井目前是否生产,田某连忙否认说:“公安局的炸药供应早就给停了,干这个(采矿)没有炸药就算完。”记者发现不远处有座用铁丝网围起来的小平房,很像个炸药库,就问田:“里面还有炸药吗?”田极不情愿地承认说:“有。”记者问希望小学操场上的几百吨矿石怎么回事,刘某却说:“那是准备运出去作化验用的。”

        金山屯的农民告诉记者:“现在他们主要是在黑天干,半夜里我们的炕头儿都被矿井里的阵阵放炮声震得颤忽忽。”

        私挖滥采,在辉南县竟然如此的大摇大摆,难道真就没人管了?原石棚沟金矿法人代表许世君这样回答:“去年10月黄金公司解散了,归民营局管,不长时间,又归经济发展局管,现在归哪里管,我也不知道。”

        采访过程中,田某曾经对记者说过这样的话:“这个来查,那个来看,我看来都是白搭工,谁要是有能耐把这里的事儿给弄明白了,我就立刻包下辉南县城所有的饭店,请全县城的人来吃饭!”

        6月20日,记者到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得知有关部门已于6月14日向汇宝公司发放了采矿许可证;随后,记者来到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采访的结果是,到目前为止,汇宝公司仍未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现在从事采矿,仍是非法的。”有关人士如是说。


    Tags:吉林石棚沟金矿 怪事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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