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打错门”事件:怎一...
  • ››打错门,打错的对象,...
  • ››打错门:先别骂,他们也...
  • “打错门”事件:怎一个记过了得!
    作者:向渊而行  来源: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0-07-24 10:53:0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今天看到报道,方知“打错门”事件的处理结果:720日,武昌公安分局宣布处理决定,对当事民警肖邦明记大过处分,调离公安机关,对郑志强、蒲全鸿两人给予记过处分。

     

     

     

     

     

     

     

     

     

     

     

     

     

     

     

          鉴于三警察的暴力给人民警察形象造成的极大玷污,公安机关当给予他们最严厉的行政处分,以示惩戒和警示,以慰民心,以显重塑警察形象之决心。可惜,我看到的却是一纸温柔的记过,公安机关身陷如此惨痛的信任危机,却连“杀鸡给猴看”的勇气也没有,真的让人匪夷所思。

     

     

         我从事十几年公诉,了解警察这个职业的辛苦。有些刑侦民警,浴血奋战在一线,为保一方平安默默奉献。可是,那么多敬业警察的付出,可能因为这三个败类警察的暴力,瞬间化为乌有。舆论永远是感性多于理性的,三警察的暴力给公众心理撕下一道血痕,民众对警察的痛恨注定了是长时间难以消除的。

     

     

          更为严重的是,被打的人是厅官妻子,这更引起民众声讨:打了厅官妻子就登门认错,打的是普遍百姓呢?可想而知,如果被打的只是一名普遍百姓,打人警察很可能安然无事。这种愤怒的声讨更令警察形象扫地,受亿万民众痛批。

     

     

          本案的社会影响无疑是极其恶劣的,因为它在公众心中建立了这样一种等式:警察=暴力。这是非常可怕的心理阴影。警察是保护人民安全的,按理百姓看到警察应当有亲切感安全感,而现在警察却代表粗暴和野蛮,让人见了就感到寒心和恐惧!

     


    Tags:“打错门”事件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2 条,得分 170 分,平均 85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回复] 2方富锐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0-07-27
    · 打错门

    维稳失人遭毒打,上访群众笑脱牙。
    都说有权可违法,谁知木匠要担枷。
          &nbs
    [回复] 1方富锐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0-07-25
    · 打了官妻就处理民警,那么全国各地,打伤打死多少上访群众,为什么不处理?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是民主法制,俏不治国吗?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