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江西鄱阳县近亿财政资...
  • ››江西鄱阳官员卷近亿元...
  • ››江西鄱阳县委连夜开会...
  • ››江西鄱阳官员利用假公...
  • 江西鄱阳县委连夜开会将财政局长免职
    作者:李兴文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1-02-19 11:54:14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鄱阳县委建议按程序免去县财政局长欧阳长青职务

    2月16日,网络上刊登出江西鄱阳县财政局工作人员贪污公款的帖子。新华社记者 周密 摄

    新华网南昌2月19日电 针对网民关注的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伙同他人侵吞9400万元财政资金的案件,18日深夜,鄱阳县委紧急召开常委会,决定建议按照程序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县财政局长欧阳长青职务,同时决定免去分管领导程四喜的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职务。

    2006年开始,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伙同他人逃避财政部门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鲸吞9400万元基本建设专户资金,这一案件经披露后引起网民热议。

    18日晚,鄱阳县委召开常委会,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采取组织措施。县委主要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说,鄱阳县将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教训,进行整改,对重点单位进行自查自纠,重点审计,防微杜渐。

    同时,鄱阳县委决定对照有关规定对全县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反规定办企业、经商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

    18日深夜,鄱阳县委主要负责人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表示,当天下午县委已责成县纪委对网民关心的欧阳长青的儿子欧阳松经商、承揽工程的问题予以全面清查,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县委绝不姑息。

    新闻回顾:江西贫困县财政局股长携近亿元公款外逃

    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注:最基层的管理干部)李华波套取9400万元公款逃往境外。事发于2006年,但一直未被发现。财政局局长欧阳长青说,今年2月11日中午,逃到境外的李华波给县领导打电话,自己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震惊,当即报案。


    Tags:江西鄱阳县委 连夜开会 财政局长免职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