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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河北8月19日电(通讯员迟轩)2011年7月15日,7月20日,经河北省赤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分别对河北省赤城县雕鄂镇康庄村前任村干部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共同贪污犯罪和现任村干部胡某某、张某乙共同贪污犯罪做出一审判决,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胡某某、张某乙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份,赤城县雕鄂镇康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协助赤城县人民政府(退稻还旱)领导小组实施退稻还旱工作中,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利,以其他村民名义共虚报退稻还旱面积12.3亩,共骗取2007、2008年年度退稻还旱补偿资金人民币11070元并私分。案发后,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所得赃款均被检察机关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至2010年初,时任雕鄂镇康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胡某某,在协助赤城县人民政府发放2009年退稻还旱补偿资金的工作中,在得知本村原有虚报退稻还旱面积12.3亩后,便私自以其他村民名义将2009年度退稻还旱补偿资金5535元领取,其中3500元用于村集体支出,剩余2035元据为己有。2010年夏,被告人胡某某将本村有虚报退稻还旱面积12.3亩的情况告知被告人张某乙后,胡、张经商议便把原来虚报的12.3亩退稻还旱面积变更到其二人名下,并领取了2010年退稻还旱补偿资金5535元后私分。其中胡某某分得2835元,张某乙分得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