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江苏车祸撞破豆腐渣工...
  • 江苏车祸撞破豆腐渣工程:芦苇杆当钢筋筑堤坝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2-01-04 10:01:0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江苏卫视1月3日《法制经纬》节目播出“江苏车祸撞破豆腐渣工程:芦苇杆当钢筋筑堤坝”,以下为文字实录:

      主持人:再来关注其他方面,12月30号晚上的11点30分左右泰州市高港区一男子在家门口倒车的时候,由于方向失控,一下子撞破护栏坠入了冰冷的河中,没想到这一撞居然是揭开了泰州南官河河堤工程质量问题,应该用钢筋水泥修筑的堤坝,竟然使用了芦苇杆做替代。

      解说:记者赶到现场时,事发地已经围满了附近群众。消防交警正在组织打捞车辆,120急救车辆已经做好了抢救准备。由于事发水面一片漆黑,这给打捞救援工作带来了困难,最后警方用一辆吊车,消防战士脱下衣服,手扶吊车上的绳子,跳入刺骨的河水中。

      几分钟后,在一辆离岸边4、5米远的地方,消防战士找到了车辆的位置,救援人员用吊车将事故车辆吊起。由于溺水时间太长,男子已经死亡。据附近邻居说,死者姓顾(音),今年48岁,出事的地点离家门口不到10米。死者家属说,南官河东岸住着上百户人家,可是相关部门做的防护栏杆已经损坏很多,今年夏天类似的惨剧就已经发生过,造成两名女子死亡。

      今天上午记者再次来到事发现场,发现被撞坏的水泥护栏里边竟然露出了芦苇杆。对此造假工程附近居民是气愤不已。

      附近居民:他应该用粗钢材,因为这个靠近河边,用芦苇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主持人:作为防水工程当中的护栏应该用钢筋水泥才能真正的确保堤坝固若金汤,而相关部门用的确是烧火用的芦苇,这样的工程怎么能够保护堤岸群众的安全呢。对于这样的豆腐渣工程,我们会继续跟踪报导。


    Tags:豆腐渣工程 芦苇杆当钢筋筑堤坝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