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分配与侵占公共财富
编者按:中国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对该文评论如下:“我早就说过,经济适用房引发一场建国以来最大的腐败案。该材料进一步证明了我的观点。经济适用房是一个有害无利的政策,应该立刻停下来。”
央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分配,一再受到网络、报刊等媒体的议论和批评。究其原因,不只在于其地段好、户型大、价钱低等表面的一些现象,更主要的是因为它的入住者与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分配所限定的条件,大相径庭。通俗地说,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锦上添花,甚至成为少数人利用职权侵占公共财富的手段。
在最近的一次朋友聚会上,一位在某刊物工作的朋友抱怨,他们单位的秘书长把中直机关事物管理局分配给他们的8套经济适用房中的2套约100平方米的小户型房,调换成德胜门外紧邻二环的一套168平方米的大房子,并据为己有。这样就使得他改善自己住房条件的期望变得有些渺茫。
据他介绍,他们杂志社是一个副部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这位秘书长的年收入是30多万元,已经享有一套146平方米的福利住房。当时,我们笑话那位朋友得陇望蜀,劝他要想到世界上还有三分之二的劳动人民没有解放云云。
聚会结束后,我觉得他偶尔说的这一事例,非常典型。就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了一些调查。国务院自1998年起彻底取消了福利分房制度,所有的人都应该从市场上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但是为了解决一些低收入居民的实际困难,国家配套推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办法,通过政策调节和财政支持,解决低收入阶层民有所居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中直机关事物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物管理局也分别筹建了几批经济适用房用于解决没有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干部住房问题。
平心而论,这并不为过。因为毕竟这些机关每年都有可能从外地调入一些干部,都要接收一些军转干部和一些高校毕业生,从安全和就近集中居住的角度统筹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以不严格按照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规定,而是参照福利分房时国家关于干部职级与住房标准的规定,适当放宽这些干部申领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住房面积的限定。我想社会各界是有可能接受的。
但是因为中直机关事物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物管理局没有对入住条件进行更具体的限定,又将分配权下放给各个单位,就给有些人以可乘之机。还以那位秘书长为例,他肯定不是副部级干部。
按照福利分房标准的规定,副局级是105平方米达标,正局级是120平方米达标,他已经超标准享有福利住房了。如果按照北京市2007年11月《关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和一人户年收入在22700元以下(二人户36300元、三人户45300元、四人户52900元、五人户60000元以下)者,才有资格申请。他显然已经不知超出这个标准多少倍了,但却拿到了超出北京市经济适用房面积限定标准近三倍的“经济适用房”。
中直德外新区的住房售价每平方米均价5000元,而同一地段商品房新房的售价已经超过30000元。这就意味着这位秘书长通过据有这套住房,额外谋取了4百20万元以上的公共财富。
我们不想也无权对他这种行为定性。但是他的这一行为,足以反映出央产经济适用房分配中存在的漏洞。中直机关事物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物管理局是否可参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更严格的央产经济适用房分配办法,将最终分配权收回来,然后让符合条件者自己申请,其所在单位审核,经过公示,最后确定分配对象。这样就可以防止公共财富的流失和舆论的非议,促进社会公正。
一千多年前的唐代大诗人杜甫以病馁之身在被凄厉秋风侵袭的草堂中,用最后一点力气呼喊: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假如他在天有知,有的人是那样地欲豁难填,就只能是死不瞑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