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关注中国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江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郭...
  • ››山西省长不好当 孟学农真...
  • ››中央将接访上升为“规定...
  • ››SARS+溃坝 孟学农五年两...
  • ››媒体称网络舆论成中国政...
  • ››淳安县移山填湖大肆破坏...
  • ››河南老村长阻止耕地违规...
  • ››史上最背的高官——孟学...
  • ››九月中国问责风暴:19名...
  • ››纪委书记为啥住三年总统...
  • ››房产局长抽天价烟续:网...
  • ››让问责成为失职官员的制...
  • ››新闻"内参"与...
  • ››北京“豪宅”奥东18号降...
  • ››胥敬祥冤狱案申请国家赔...
  • ››北京开发商雇人扮演抢购...
  • ››公开惩处涉腐贪官显示中...
  • ››吉林四平市政府违法会议...
  • ››中纪委调整最高法院等多...
  • ››杨俊泽律师就冷国权贩毒...
  • ››四川理工学院出怪事!统...
  • ››张鸣:领导一怒狗掉魂
  • ››浙江湖州女副市长倪玲妹...
  • ››解密丹东市公安滥施酷刑...
  • ››陕西子长县政协常委出资...
  • ››人民监督网特稿:人民公...
  • ››贵州晴隆县一煤矿透水 6...
  • ››浙江千岛湖旅游风景区成...
  • ››法航失踪客机上有辽宁副...
  • ››最高法副院长:中国公民...
  • ››中国电信网络19日晚大范...
  • ››郑州拟出台规定 民告官案...
  • ››江西萍乡、广东深圳两地...
  • ››西门子搞腐败向中国官员...
  • ››住建部专家称公务员住房...
  • ››中央要求县长及书记每月...
  • ››记者称在湖南遭城管殴打...
  • ››党刊称突发事件越捂越炸...
  • ››地图上已搬迁的村落仍在...
  • ››把网络当成一种争取权利...
  • 相关文章
  •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
  • ››广东省政协主席朱明国...
  • ››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罗...
  • ››广东省政协委员:公务...
  • ››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
  • ››中纪委将广东省政协主...
  • 广东省政协委员:公务员无住房保障易腐败?
    作者:记者吴渤 通讯员张其明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05-17 09:39:1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南都讯  “公务员解决住房问题面临两大拦路虎,一是制度缺失,二是现实难题。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广东省政协委员江龙在其提案中称,要解决公职人员住房问题,应当仿效欧美国家建设“政府公屋”。省住建厅日前答复他:公租房的保障范围已包括了国家公职人员中的中低收入者。

      “行权者无体面生活易‘异化’”

      省政协委员江龙在其提案《创新制度,构建公职人员住房保障长效机制》中谈到,当下,公职人员解决住房问题面临的两大“拦路虎”:一是制度缺失。“自国家规定1998年7月停止实物福利分房、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来,新进年轻公职人员只能从市场购买或租住商品住宅来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第二大“拦路虎”是现实难题。“现状是,很多公职人员尤其是新进年轻公职人员无法靠正常工资收入购买住房或租住商品房,成了名副其实的‘夹心层’。”

      江龙认为,公职人员实际掌握大量公权。公权在缺乏监督约束、不公开透明,行权者合法收入难以保障体面、有尊严的生活需求情况下,将时刻有“异化”为私器的可能,如果这样势必将潜藏着极大的廉政风险和隐患。

      江龙还谈到,从廉政角度看,当前干部职务犯罪有年轻化趋势,成了贪污腐败的高发群体,究其原因,与社会缺乏公职人员稳定住房保障体系可能多少有点关联。

      仿效欧美国家建设“政府公屋”

      要解决公职人员住房困难的问题,江龙建议借鉴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及亚洲近邻国家和地区经验,通过“政府公屋”来满足公职人员基本住房需求———公职人员经审核合格后缴纳较低的租金使用,尽职履责30年后支付一定的合理房屋余值即可获得租屋产权。

      省住建厅回复:

      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中低收入公务员

      省住房建设厅给予江龙的答复中谈到,《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确定的保障范围,拟涵盖所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单身居民),也包括国家公职人员中的中低收入者。目前,该条例正在征求意见。答复中还谈到,今年我省将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8.8万套,并将公租房作为今后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1 条,得分 85 分,平均 85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回复] 1王先生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1-05-17
    · 需要大力发展建设廉租房、保障房,首先国家最高层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做官不为民不如回家买红薯。严厉打击建设中的腐败案件。狠治飙升虚高的商品房房价泡沫,打击土地出让、贷款审批等官商勾结腐败案件,使商品房价格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