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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山东6月3日电(记者贾富彬 通讯员贾广忠)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对该区接庄镇某村党支部成员等6人私分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该村党支部书记寇某、村会计孙某等4人有期徒刑各10年,判处另2名同案犯有期徒刑各7年。
2005年9月,被告人寇某在被告人孙某及村党支部其他4名成员的要求下,经共同商议,决定利用职务之便私分本村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十数万元。在其他4名被告人将各自所分得的赃款拿走后,被告人寇某向被告人孙某提出自己不要。孙某见状也没再要自己的那一份,并将此二份赃款用于后来的村务开支。2010年7月份,被告人寇某在与党支部个别成员发生重大矛盾后,自恃在私分公款的过程中一分没要,遂冒用他人名字举报与自己有矛盾的某支部成员,该案情败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按照“个人贪污数额”是指“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的规定,虽然被告人寇某、孙某在私分公款时一分没要,但仍要对所参与共同贪污的数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