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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日,人民监督网以《人祸让外企在重庆大足濒临夭折》一文,全面披露了重庆大足县人民法院个别法官枉法判决,让重庆二麟机构制造有限公司(现大足区招商引资企业,位于大足邮亭工业园内)因一个简单的几十万元的工程款纠纷被枉法判决面临破产。
2011年8月11日,该院再次枉法执行,对重庆二麟机构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可共其执行的千万抵押物不予理会,却不辞幸劳的奔赴贵州,去冻结了二麟公司法人的老公(案外人)在贵州的一业务资产155万元。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该院的此行为是严重错误的、系违法行为,应立即终止。二麟公司质疑,大足法院这样屡屡“玩弄”庄严的法律究竟为何?
案件原由:千万企业身上的“毒瘤”
2006年,重庆市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盛煌公司)以厂房每平方米436.66元、机修车间(含配电房、大门值班室), 120万元的包干价,总工期180天夺得了重庆二麟机构制造有限公司的相关建设项目。双方随即签定和完善了相关合同手续。2007年8月,施工时间已达300多天却只完成了厂房和机修车间施工的盛煌公司停止施工,无理要求付清全款遭到二麟公司的拒绝而引发双方的诉讼。让二麟机构制造有限公司没有想到的是,这次诉讼竟长达4年之久,因盛煌公司和法院相互勾结,导致至今也没有个结果,甚至面临破产边缘。然记者在进行深入调查时,发现大足法院在个中有诸多办案疑问和枉法判决,才致使这个投资近7000万元外企身上的最大“毒瘤”。
枉法裁决:诸多判决让法院劣迹斑斑
(1)、对合同履行的工程量法院审理查明不实:第三页“2006年8月18日原告盛煌公司与被告二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协议书》部分主要约定:1、盛煌公司中标修建二麟公司新厂工程,包括厂房(北面)工程,机修车间、大门、配电房工程;……”。第五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技术变更等原因延长了工期,盛煌公司于2007年8月完成了1、2号厂房和机修车间的施工。”大门是因为被告撤离现场后原告为了厂区内的安全才组织人员修建,配电房至今也没有任何人修建。此查明部分证实:我公司与盛煌公司对工程内容进行了约定,盛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值班室和配电房的修建工程已经违约。
(2)、在争议的二麟公司是否收到盛煌公司《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通知书)问题上盛煌公司举示的证据证明内容前后矛盾。盛煌公司为了证明二麟公司已收到其竣工验收报告:向法院提交了其自己填写的《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通知书)(简称验收报告)与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简称质量报告)相互矛盾且与实际不符。
验收报告载明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8月18日实际竣工日期限为2007年8月14日,而监理单位质量报告出具的时间是2007年8月12日,也就是盛煌公司的工程尚未完工,监理单位就出具了《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法院应当相信谁是真的,不可能两个都是真的。
2007年8月13日设计单位重庆渝宏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质量检查报告》是不真实的,盛煌公司尚未完工质量报告已出来不符合常理,2007年8月13日前重庆渝宏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人员到过施工现场进行验收。盛煌公司也未按设计要求在雁形板的预埋铁件与支撑梁的预埋铁件之间加设垫铁板进行施工,质量结论何来的“已按设计进行施工”。
盛煌公司的验收报告载明“4、本工程合同所含全部项目已于2007年8月14日施工完毕”。但是合同约定的值班室、配电房盛煌公司未做,厂房和机修车间内门窗、水电未安装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工程验收首先雁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才能出具检验收报告,(预验收由施工单位,请监理单位、业主、质监站参加)预验收都没有做,从何而来的验收报告?这样的假验收报告法院都敢才信。
(3)、工程款的认定背离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二麟公司与盛煌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依据双方约定的计算单价和图纸面积算得工程款为5219429元,因为在施工中有可能变化所以在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栏中写为暂定5219429元。双方在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时对按照图纸施工的厂房按436.66元/平方米计算,机修车间(含配电房、大门值班室)包干价120万元结算工程款作出了明确约定,以上计价均含有水电安装。
对于增减部分工程造价的计算也进行了明确约定:“仍然按照招标文书要求下浮18%作为结算依据”。而大足县法院的承办法官仅依据“合同价款暂定为5219429元”就认定双并未约定按照固定价来结算工程价款,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整个工程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工程结算鉴定。即是要鉴定也只能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增减的工程量进行鉴定,背离合同约定,鉴定机构仅仅对机修车间(不含大门、配电房、水电安装)就鉴定出1548510.80元工程款,高出双方约定近50万元。
合同约定厂房按436.66元/平方米计算而鉴定得出按533.14元/平方米计算(水、电未按装),每平米高出约定96.48元/平方米,大足县人民法院按此判决使得我公司无端多付出300余万元。一共才480万的工程,却多付出300万。
枉法执行:不执行千万抵押物却上演“跨省”闹剧
二麟公司法人梁晓英称:(2008)足法民初字第260号、(2009)足法民初字第661号虽然枉法判决二麟司给付盛煌公司工程欠款和违约金,但在(2010)足法民初字第212号质量案件未判决下来前,经协商二麟公司已向大足县法院提供的相应的财产作为执行案件担保。质量案件如果盛煌公司输,前二个案件自然就不能执行了。质量案件是本工程纠纷的关键案件。而大足县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向二麟公司和该公司股东蒋朝林发出(2011)足法民执恢复字第3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股东蒋朝林在贵州省毕节市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55万元。
二麟公司与盛煌公司建筑合同纠纷案件与股东蒋朝林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二麟公司有上千万的财产向大足县法院提供了担保,不是没有财产供大足县法院执行。(2010)足法民初字第212号质量案件从立案至今600多天了,不作出判决。而关键案件久拖不判,确作出违法的(2011)足法民执恢复字第35-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案外人蒋朝林,蒋朝林收到(2011)足法民执恢复字第35-1号《执行裁定书》后,即向大足县法院提出异议,可法院不予理采,法院如此玩弄法律天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