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贺卫方教授在南方周末发表了《司法改革的难题与出路》一文,对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是向“职业化”还是所谓的“民主化”方向去,做了精辟的论述。
社会民主化无疑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领域一律都要地踩着“民主化”的同一鼓点齐步前进。司法领域就是一个例外。民主可能引起多数人的暴政,已被中外历史所证明。在服从民主的基本规则之下,我们还需要人类智慧理性的补益,职业化的司法就是这样一种好东西。
司法民主化是对司法机制的误解。司法不是公共决策的群众舞台,而是具体地针对个案去判定是非。贺卫方教授说了一句很有力量的格言:“我们无法想像案件的判决能够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加以解决”。在立法民主倘能完整实现时,接下来的司法过程,不仅不必全民公决,而且即使付之全民公决,也将是对公众的不当滋扰和“劳役摊派”。更何况,当事人有权不让无关人员知晓自己正陷于何种纠纷之中。此外,在复杂的知识产权和民商事案件纠葛面前,让未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去作裁判,恐怕心有余却力有不逮。
司法职业化并不是对现代民主的反动。至少有三个框架,保证了再职业的法官也得依民主而行:法官审判所依之法,乃是民主结晶;庭上陪审员直接抒发民意;媒体也可发挥公众喉舌之功。只要这三条有保证,法官越职业化,他就越忠实地向民主俯首称臣。不仅如此,一个真正职业化的法官,才可能以更强的专业自信和更高超的司法技术,对“红头文件、电话、条子”这些施向法庭的不当影响进行顽强和巧妙的抵抗。
正如矢志追求和平的国家不能让武装力量马放南山一样,民主的国家亦不能否认司法的职业化。军队越有战备,和平越有希望;同样,司法越职业化,民主越有保障。司法职业化与政治民主化殊途同归,共同携手迈向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