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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贺卫方:司法神秘化该如何祛除
    作者:贺卫方  来源:南方周末  发布时间:2008-10-02 18: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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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先生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指出,“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要越来越近,而不能越来越远。要切实纠正司法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习气和作风,真正体现司法为民……我们强调依法办事,铁面无私,维护法律尊严,但不能与群众冷眼相对,不能搞神秘化,应当用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用群众语言去回答和处理问题,让群众听得清楚、听得明白、听得亲切。”(《人民日报》8月28日:“王胜俊:司法不要搞神秘化”)
     
     

         王院长提出的这个问题值得重视,司法界确实存在着某种神秘化倾向。如在处理基层某些案件时,法官过多使用专业术语,令文化水平不高的当事人一头雾水。记得二战后日本司法界引进美国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强调律师和当事人相互质证,法官保持消极中立,但由于日本律师数量少,不少案件没有律师代理,当事人难以理解一些程序和法言法语的意义,不能正确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导致判决不公。后来最高法院作出调整,要求法官履行“释明权”,给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解释,从而保证案件公正处理。这样的经验值得我们汲取。

     
     
         但除此之外,还需要看到,司法神秘化弊端表现得最严重的地方还不是法官的语言,而且冷眼相对并不属于神秘化。我认为,司法神秘化首先体现在法院判决时所适用的规则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完全无从预测法官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司法的常态是追求判决的稳定性,也就是要努力做到同样的案件同样的判决。健康的司法可以逐渐地确立一种可预期性,它来自于法官恪守公布的明确清晰的法律规范,遵守同行认可的法律解释准则。糟糕的司法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当他咨询律师:“我的案件结果会怎样?”律师答:“从法律上说当然你应该是无罪的。但是结果还是难说啊。”“这倒是怪事,难道法院不依法判案吗?”“除了法律,法官还要考虑政策啊,治安状况啊,另外还要考虑服务大局呢。所以究竟会作出怎样的判决,我尽管是律师,还是没法预料啊。”司法决策适用准则的不确定是导致司法神秘化的最大原因。
     
         所以,要祛除这种神秘化,要在立法时尽可能避免两可之辞,提高法律规范的清晰明确程度。与此同时,法官必须依照法律规范而非模糊的道德准则裁判。不少文明早期都有过法律不公开的做法,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就很神秘。有些地方虽然公布了法律,但是法律很笼统,含义模糊,法官可以上下其手,百姓自然动辄得咎。中国历史上的“春秋决狱”就是这种典型。当法官运用宽泛的原则而不是严格的规则判决时,司法一定会走向神秘化。事实上,这正是考察一国法治化程度的标尺。
     
         王院长在讲话中又强调“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知晓司法、监督司法”,这也是切中要害之论。国民要了解司法,离不开司法判决的清晰说理,要让当事人清楚地了解法官何以作出这样的判决。不仅如此,对“监督司法”更重要的是广泛的公众。这就需要判决书向全社会公开。我曾撰文呼吁全国法院的判决书都要在严格保持原貌的前提下及时在网上公布,让人民对司法的监督有所依凭。这应该是司法祛神秘化的有力举措。遗憾的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至今也没有完全公开,或者说绝大多数都不公开。这种情况下,人民要知晓和监督司法岂非一句空话?
     
         最后,公开审判是改变司法神秘化的又一项重要保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三类案件,所有案件的审判都要公开举行。法院应该向社会敞开大门,国民可以随意进入法庭旁听审判。我曾有机会到国外考察司法制度,无论哪个层次的法院,作为一个外国公民的我都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没人查证件,任意推开法庭的门就可以坐在旁听席上听上一会儿。但是,我在自己的祖国却难以做到这一点。遇到稍微敏感的案件,法院就大门紧闭,甚至岗哨林立,一派神秘气象。法庭上究竟发生了什么,判决过程是否公正,外人全然不知。这样的司法能不神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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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1盼公正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10-04
    · 司法不神秘,法官怎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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