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博唠阁里另一篇关联文章“为什么法院不可封杀记者”,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02hs.html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全文:
http://news.sina.com.cn/c/2009-12-23/163219323102.shtml
另,《烟台日报》下属的《今晨6点》12月25日有对于此规定的一个评论专版,PDF链接:
http://www.shm.com.cn/jcld/images/2009-12/25/1261702801439CBA02Bc25C.pdf
最高法院又出新招,制定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这个九条“规定”前八条涉及法院如何接受媒体监督(细看每一条都很虚,处处预留了拒绝公开和拒绝监督的空间),第九条则面目清晰,那就是对于媒体采访报道中的某些行为要加以处罚。其中包括泄露秘密的,恶意做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的,损害法官或当事人名誉以及侵犯“隐私和安全”的,此外照例还有一个“麻袋条款”:“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这种类似古人所谓“黄纸放而白纸收”的立法方式隐藏着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也理所当然地受到舆论毫不留情的批评。
除了对于条文的分析之外,有一个更大的问题似乎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即最高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否有权制定这种涉及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的“规定”?须知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法院本身就是一方当事人。规定的名称叫做“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云云,那意味着法院的角色是一个被监督的对象。现在,居然是被监督者为监督者立法,让监督人如履薄冰,动辄得咎,说实话,这实在是位卑言高,没大没小。照这样的逻辑,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制定一个《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若干规定》,列举人大在监督中怎样的情况属于恶意监督,属于损害司法权威,规定人大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的各种情形。试问最高法院的大人先生们,你们敢制定这样的规定否?
一言以蔽之,法院的基本职责就是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有关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的规则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法院制定这种规则本身就是无效的,是对人大立法权的赤裸裸地侵犯。